法院公告
2016年5月31日
(2016)浙0702民初3080号
龚淑玲、何贤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支行诉被告龚淑玲、何贤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龚淑玲、何贤文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30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14号
方丽华:本院受理原告周立辉诉被告方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丽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立辉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方丽华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17号
吴又春、陈华勇:本院受理原告周立辉诉被告吴又春、陈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又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立辉借款35000元。二、驳回原告周立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又春、陈华勇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818号
宋建东、邵焕:本院受理原告周立辉诉被告宋建东、邵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建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立辉借款44000元。二、驳回原告周立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宋建东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3870号
张健、吕凌: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张健、叶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婺商初字第3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644号
冯珉:本院受理原告杜建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2379.9元及逾期利息8391元(从2015年9月28日暂计至2016年4月25日,按月利率2%为标准,应计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洋、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7日15: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643号
江建林:本院受理原告杜建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期内利息36000元及逾期利息20000元(从2015年6月26日暂计至2016年4月25日,按月利率2%为标准,应计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洋、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7日15:1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642号
余晴:本院受理原告杜建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3460元及逾期利息7698元(从2015年9月19日暂计至2016年4月25日,按月利率2%为标准,应计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洋、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7日14:5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639号
蔡峰:本院受理原告项孙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97282.3元及逾期利息23931元(从2015年4月17日暂计至2016年4月25日,按月利率2%为标准,应计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洋、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7日14: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476号
王作杯: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舒佳特无纺布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万元整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洋、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8日10: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5998号
赵计划:本院受理原告范党领诉被告赵计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赵计划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范党领诉请: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171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洋、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7日8:5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496号
王建龙:本院受理原告项孙定诉被告王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858.68元及逾期利息8164元(从215年1月16日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按月利率2%为标准,应计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翠玉、王春洋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16日14:20在第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413号
吴志兵:本院受理原告项孙定诉被告吴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吴志兵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项孙定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59.38元及逾期利息6432元(从2015年5月28日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按月利率2%为标准,应计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永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升、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24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415号
孙中前:本院受理原告项孙定诉被告孙中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孙中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项孙定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1201.83元及逾期利息53997元(从2015年1月23日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按月利率2%为标准,应计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永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升、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24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5843号
陈庆赞:本院受理原告黄海敏与被告陈庆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陈高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国森、郑欢欢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须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