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82民初5864号
马林芬: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林芬、王荣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陈高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国森、郑欢欢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须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237号
缪辉:本院受理原告杨建尧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缪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建尧货款233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8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34元,由被告缪辉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佛堂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武商初字第1030号
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施光荣、朱林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诉被告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周胜刚、施丽英、朱林哲、施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工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武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2070号
沈永贵、张福妹:本院受理原告孔海生与被告沈永贵、张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9月6日14:10,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四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成员为金华英、童李燕、周晓琴。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411号
江建东:本院受理原告甄淑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241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5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607号
沈刚: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8月14日)。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沈刚立即偿还原告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4509.11元及截止2016年3月1日的利息15934.42元、滞纳金62421.41元、其他费用99.02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信用卡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15日15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民初7号
丽水市天时利实业有限公司、吴爱健、梅雷、浙江银凯科技有限公司、青田石塔线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浙江鸿帆铝业有限公司、梅文华、吴爱健、浙江银凯科技有限公司、丽水市天时利实业有限公司、青田石塔线缆有限公司、梅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第二次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补充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补充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次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16年8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250、1251、1252、1253号
宁波之通海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明开、陈定安、丁国存、王金夫诉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四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250、1251、1252、12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400号
胡颢月: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诉被告胡颢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480号
楼普正、郑伟裙: 本院受理原告陈三明诉被告楼普正、郑伟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788号
张春檑、陈晓薇、张云山、郑美霞:本院受理原告赵顶峰诉被告张春檑、陈晓薇、张云山、郑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954号
何有相、虞贤芳:本院受理原告黄世悦诉被告何有相、虞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070号
楼阿罗: 本院受理原告沈文流诉被告楼阿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9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386号
王建平:本院受理原告边萍萍诉被告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409号
黄辉生:本院受理原告黎细平诉被告黄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06号
周国梁:本院受理原告张仁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周国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仁富工资13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941号
郑晓冬:本院受理原告蒋小岳诉被告郑晓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李伯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185、3188号
郑军进、李杏元、郑长生:本院受理原告郑可勉诉被告郑军进、李杏元、郑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李伯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086号
梁伟:本院受理原告童财禹与你及余崩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自2015年6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余崩崩对上述借款30000元及利息损失和代理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你及余崩崩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一个月。本案定于2016年8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550号
丁文平、李洪: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8月14日)。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丁文平立即偿还原告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9319.05元及截止2015年2月1日的利息6375.87元、滞纳金17500元、其他费用98.64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2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李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15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551号
周大军: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张咸西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8月14日)。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周大军立即偿还原告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98474.31元及截止2016年4月6日的利息18055.76元、滞纳金15972.76元、其他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张咸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15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203号
徐俊卿: 本院受理原告马黎晶诉被告徐俊卿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