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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6月1日

  (2016)浙0127民初267号

  李勇军:本院受理原告方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方红借款18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勇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27号

  杭州千岛湖丁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冰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2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冰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20元,减半收取20360元、公告费6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1336号

  杨水平:本院受理原告鲁维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2日上午10点3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221号

  李勇军、李勇平:本院受理原告余贤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8日上午9点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1891号

  程新会: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诉程新会、徐长仙、方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4日上午10点3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1055号

  余樟书: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4日上午9点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1681号

  蒋善宏:本院受理原告桐庐奔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善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称:2014年3月,被告蒋善宏因承建桐庐科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工程的需要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2014年4月底被告不再要求原告供货,经结算被告供应支付货款1368423元。被告于2015年5月10日出具付款计划书一份,承诺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货款136842元,但至今未能支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6842元并支付利息20882.1元,后续利息另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1384号

  蒋云秀、郑彩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为与被告蒋云秀、郑彩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住所地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初138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1255号

  何光懋:原告叶荣为与被告何光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住所地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初12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1293号

  叶楠:本院受理原告李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425号

  柴燕云: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桥支行诉你和陈家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5)甬北商初字第1090号

  钱程、赵玉琴:本院受理原告吴友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北商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再4号

  王仁义:本院受理原告郑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6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5)甬北商初字第969号

  杨萍:本院受理原告徐启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北商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4217号

  胡惠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4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626号

  沈顺满: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0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629号

  曹纪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0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4214号

  董明凤: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4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4224号

  夏亚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4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995号

  樊世平、熊兰英、李有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李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下午14:15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1787号

  王财富、张回亚、叶福来、孙玉娣、施成雷、朱飞丽: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李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下午14:50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786号

  李泽斌、翁松波、桑伦德: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李刚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下午15:20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689号

  肖园、修大纬: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汇赢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5日上午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50号

  杨文杰:本院受理原告李西奎诉被告杨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一、被告杨文杰返还原告李西奎借款35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理清;二、被告杨文杰支付原告李西奎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与上述第一项款项一并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30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43元,由被告杨文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226号

  蔡军:本院受理原告任向晖诉被告蔡军、第三人余军江、徐运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一、被告蔡军赔偿原告任向晖100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理清;二、被告蔡军支付原告任向晖违约金200000元,赔偿利息损失166166元,合计366166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理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91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760元,由原告任向晖负担2690元,被告蔡军负担170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986号

  翁振虹、宁波市海曙棕榈湾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忻国荣与被告翁振虹、宁波市海曙棕榈湾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23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218号

  裘士杰:本院受理原告任军与你、徐华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徐华达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任军借款5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7500元、代理费3000元,合计6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313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徐华达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镇商初字第1500号

  陈银冲:本院对原告宁波市农工商经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甬镇商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2554号

  浙江沃虎仪表有限公司:原告奉化市波达塑料气动元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668号

  蒋婉芳、张强、绍兴昊昶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飞强服饰厂、许幼云、陈云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910号

  欧任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蓄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042号

  俞新浩: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047号

  楼丽芳: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984号

  赵校中:本院受理原告沈家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888号

  何坚、孙玉伦、杨鑫荣、方惠红:本院受理原告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浦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4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65号

  姚永标:原告钱东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640号

  吴佳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催25号

  申请人北京恒远知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因遗失付款行为中信银行绍兴分行账务中心、出票人为绍兴县超超染整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新凤热电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0万元,汇票号码为3020005325409928、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2日、到期日为2016年5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以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927号

  宋国良:本院受理李文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3278号

  高观昌:本院受理原告金国灿与被告高观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案于2016年9月19日10时30分在崧厦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3361号

  褚国来:本院受理原告金国灿与被告褚国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案于2016年9月19日10时在崧厦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763号

  倪小春、张云波、吴余:本院受理原告徐镜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958号

  温州速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自伟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2520号

  潘炯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5日15时3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520号

  林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城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522号

  游采勤: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城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06-01 2 2016年06月0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