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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金浦商初字第4434号

  周志明、赵卫萍:本院受理原告周福根诉被告周志明、赵卫萍、周如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44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武商初字第1510号

  浙江锦绣江南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武义裕丰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被告浙江明招温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武商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5)金武商初字第1798号

  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吕德宝、李灵芝、吕健敏、马卓迪、浙江蓝鲲精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武商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242号

  覃荷娟:本院受理原告翁国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与你离婚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224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858号

  姜鹏:本院受理原告郑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18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317号

  永康市创亨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群超:本院受理的原告武义港邦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创亨工贸有限公司、徐群超、楼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催9号

  申请人浙江恒威拉链有限公司因持有的银行汇票遗失,该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4月28日,票据号码4020005125183031,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0元整,出票人东阳市螺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出票行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收款人浙江恒威拉链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6019号

  赵红星: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马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631号

  徐超美、永康市威远塑料厂、武义县小贝哥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鲍康怡与被告徐超美、永康市威远塑料厂、武义县小贝哥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9月8日8:30,开庭地点为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合议庭组成人员:楼永高、金华英、王安军。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47号

  张振洺:本院受理原告赵建军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5日8:4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823号

  曹才良:本院受理原告郑龙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802民初18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30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494号

  李云飞: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飞阳汽车租赁部诉你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衢柯商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汽车租赁费1576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681号

  陈华、黄瑞香:本院受理原告祝纯青与你们及付陈锡、南通隆达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绿野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鲁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商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256号

  宋荣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姚菊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135号

  张伟超:本院受理的原告熊克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97号

  祝春龙:本院受理原告徐南邨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97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611号

  李义忠、王海红:本院受理原告施玉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们共同归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本案定于2016年8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叶继猛:本院受理原告潘昌平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5040元(按月6‰从2015年2月19日起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截止2016年2月18日50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6日8:40在本院十六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160号

  曾小军(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石溪乡黄山砻村127号)、徐玉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南乡渔际村岭头1号):本院受理原告朱伟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曾小军、徐玉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朱伟军借款12万元,并自2016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35%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曾小军、徐玉华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978-982号

  林君:本院在受理原告罗来明、姜立许、颜位根、范明军、阳广俊诉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五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8月23日14:15于嵊泗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五案。届时你们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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