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棵越界黄杨树 八年恩怨仇化和
懂得双方心思的乡土“老娘舅”有的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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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 盛珊珊 通讯员 陈丽
8年前的一斧头 两家人结下梁子
十几年前张强在自留地里种上了几棵黄杨木,打算苗木长大后将树拿去卖钱。恰好,黄杨木的右边是村民王虎的家。十几年过去了,黄杨木越长越高,枝繁叶茂的树冠越过张强家的自留地,一部分树枝生长到了王虎家的屋顶上。“农村里的屋顶上盖的都是瓦片,掉落的树枝塞住了瓦片,导致下雨天屋顶上排水不畅,房子里面就很容易漏水。”王虎说。
在黄杨木长大之后的几年里,王虎一家一直被这件事困扰着。私底下王虎也找张强聊过,当时张强答应定期修剪树枝,避免黄杨木越界。
可是,时间长了,住在村子另一个地方的张强并没有按照当时的约定修剪枝条,王虎也因此跟张强争吵过几回。这样一来二去好几次,到2008年,王虎一气之下就拿起自家的斧头将越界的枝条砍掉了。张强得知此事后便找到王虎索要赔偿。
“邻村跟我一样的树卖了一万五,你把我的树砍了,我的损失大了,你要赔偿我!”因为王虎的一斧头,两家人的矛盾纠纷开始显现,双方争论不休互不退让,还闹到村委会主任家。村主任几次调解都没能让双方满意。无奈之下,村主任找到溪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何华海,请求他介入张王两家之间的纠纷调解。
奉化溪口镇西坳村村民几十年来一直以种植苗木为生,几乎家家户户都会在自家空地上种上几棵值钱的苗木。十几年前,村民张强也在自家十多平方米的自留地里种了几棵黄杨木,慢慢地黄杨木越长越大,繁茂的树冠越过了张强家的自留地,对旁边村民王虎家造成了困扰。
今年4月25日,王虎私自砍了张强家越过界的黄杨木树枝,张强为此跟王虎闹了起来。这已经不是两家人第一次为了越过界的树枝发生争吵了,早在2008年,王虎就砍掉过张强家的黄杨木树枝。后来,在调解员何华海的说服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没想到8年时间过去了,矛盾又出现了,何华海只好再次出马。这一次他为张强和王虎想出来了一个双赢的办法,彻底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双方同意调解协议 一方8年间未曾执行
迁移走。
张强同意移树,让这起矛盾纠纷化解有了转机。何华海情理并用,又开始劝说起王虎,“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该要互相谅解,不要因为一些小事就伤了感情。”
“只要他肯把树移走,我会适当做出赔偿。”在何华海的耐心劝导下,王虎也认可了这一做法,愿意赔偿张强1000元,并以1000元的价格从张强手中转入这块土地的使用权。
调解至此,张王两家人之间的心结被逐渐打开,这起矛盾纠纷的“前景”也越加明朗。不过为防止遗留后患,同时也因为张强有过不履行协议的“前科”,何华海在征得王虎的同意后,提出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的1000元,暂时由溪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保管,等到树迁走之后,再将钱交到张强手中。另外,考虑到树木迁移后的存活问题,双方就移树期限也达成一致:在明年3月30日之前把树迁走。
何华海是溪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华海工作室”的“掌门人”,有着20多年的调解经验,在村主任的带领下,他来到王虎家了解情况。
“我们去王虎家看了,树枝确实对屋顶排水有一些影响,但也不是绝对的。”何华海说,“王虎随意砍掉张强家的黄杨木树枝,也应该对张强作出一些经济赔偿。”鉴于双方都有不对的地方,何华海给出了以下调解建议:王虎赔偿张强500元;张强要保证定期修剪枝条,确保树枝不影响王虎家的屋顶。双方对这一建议表示认可,并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
不过,没想到的是,拿了王虎的500元赔偿款后,张强却没有按照协议要求定期修剪枝条。8年时间过去了,黄杨木越长越繁密,树枝又长到了王虎家的屋顶上。这一次,王虎又像8年前一样,拿起斧头私自砍掉了越界的树枝。对于王虎的行为,张强第一反应是要求赔偿。
“树冠长到我家屋顶上了,你没有按照8年前的约定定期修剪,现在树枝影响到我家了,那我当然要砍掉。”王虎愤怒地说。
“树枝已经被你砍掉了,到底有没有长到你那边,长了多少,现在也看不出来了。”张强反驳道。同时,他还坚持要王虎赔偿经济损失,王虎不
答应,双方就这样僵持了好半天。
8年后调解员再出妙招
双方共赢解决后顾之忧
就在张王两家僵持不下的时候,何华海提出了一个建议:将张强家种黄杨木的土地使用权跟王虎家相同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调换。对于这个提议,张强同意,但却遭到了王虎的反对,“我不同意调换土地,十多平方米的土地,这么小根本没什么用”。
眼看双方谁也不退让,何华海觉得这不是长久之计。于是,他又来到种黄杨木的地方,来来回回观察了三四次,提出了新的建议:希望张强把树和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给王虎。在老何劝说下,张强同意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王虎,但提出树由自己
维护自身权利有门可循 擅自毁坏他人财产要不得
本案中,张强没有执行之前的调解协议固然有错,但是王虎的莽撞行为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法律上对于不动产的使用,有明确规定。
奉化“一米阳光”公益法律服务队律师陈晓燕认为: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也就是说,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之时,不得损害其他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王虎在发现张强种的黄杨木树枝严重影响到自家房屋的情况之时,可以与张强私下协商,也可以通过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王虎一气之下自行砍掉黄杨木树枝,因此侵犯了张强的财产权利,这种做法不仅不能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的权利,还要承担树木的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调解协议中还涉及到农村自留地的流转问题,农村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也就是说自留地可以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
调解员何华海抓住矛盾的实质,建议张强把争议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王虎,避免今后类似情况发生,同时也符合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规。
(文中当事人除调解员和律师外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