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7版:中缝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16)浙0502民初00670号

  蒋伟豪、曹四红: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金灿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006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591号

  刘军、徐红婷:本院受理的原告顾玉苓与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472号

  吴琦:本院受理原告徐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民事)、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399-2号

  彭代元:本院受理原告黄荣山与被告彭代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2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彭代元给付原告黄荣山运费6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黄荣山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60元,由被告彭代元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人,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924号

  丁小松、李云宝: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名爵汽车租赁店与被告丁小松、李云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1号

  湖州织里巨古制衣厂、曹佳丽:本院受理原告陆烨鑫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374号

  忻华青: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织里东立盛织物整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018号

  黄存忠:原告程修连与被告黄存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黄存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程修连货款人民币277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2月11日起计付利息损失至付款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26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存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460号

  吴明奎、龙家艳:本院受理原告徐晓恒与被告吴明奎、龙家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01275号

  合肥聚钛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段应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优力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货款54600元及自2014年4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违约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

  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049号

  梅金远:本院受理原告胡振华诉被告梅金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3138号

  程聪:本院受理原告叶茹丹诉被告程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485号

  金志媛、金明禄:本院受理原告叶建科与被告金志媛、金明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448号

  林庆仁、胡超雄: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天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庆仁、胡超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36号

  金俊丽: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140号

  马显豪:本院受理原告郭钊良与被告马显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

  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5783号

  施志鹏:本院受理原告吴文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陈高明担任审判长,于人民陪审员郑欢欢、刘森荣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须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5867号

  郑露露: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露露、陈德伟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郑露露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陈高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森荣、郑欢欢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须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8256号

  王国芬、殷波:原告江美荣诉被告王国芬、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82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国芬、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江美荣货款12124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元(已减半),由被告王国芬、殷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758号

  朱云娟、赵紫斌、张志兰、朱京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朱云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货款299631.16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赵紫斌、张志兰、朱京国对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79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朱云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8443号

  蔡子花:本院受理原告张含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8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蔡子花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含梦货款75364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8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蔡子花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8267号

  义乌市米秀酒吧、楼剑锋、蒋小星、陈华:本院已经受理王正能诉义乌市米秀酒吧、楼剑锋、蒋小星、林起华、王学军、楼国君、陈华、刘零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80000元并赔偿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金全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骆铠铠、黄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20日9时在第四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870号

  郑莉宾:本院已经受理徐菊青、周彩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87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郑莉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徐菊青、周彩琴借款人民币1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7300元,由被告郑莉宾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5800号

  陈黎明:本院受理原告吴首楠与被告陈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马第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35号

  浙江旌龙工贸有限公司:原告永康市九森保护膜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旌龙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855号

  叶建胜、贾连雪、林志明:本院受理原告施红旗为与被告叶建胜、贾连雪、林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9月2日8:40,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81号

  赵文淑、张树新:本院受理原告方王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已作出如下判决:限被告赵文淑、张树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方王成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6450元,由被告赵文淑、张树新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386号

  潘云龙:本院受理原告徐焕诉被告潘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38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

  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8月16日9:30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775号

  丁金福:本院受理原告朱绿芳诉被告丁金福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1665号

  田国富、陈为孝、衢州万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祝丰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1639号

  杨通杰:本院受理原告金春娟诉你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金春娟与被告杨通杰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金春娟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杨通杰支付原告女儿抚养费600元/月;2016年3月至12月的抚养费6000元,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自2017年1月1日起,被告于每年4月1日前支付当年度的抚养费7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春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230号

  王存波:本院受理原告虞莲英、滕素琴、乐晗羽诉你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判你支付所欠油款35533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5月25日第八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2152号,开庭时间“2016年9月15日下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6-06-02 2 2016年06月0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