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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看 法

“驴友”故意失联引发的罚与责

搜救人员在悬崖峭壁上搜救

   见习记者 陈毅香

  【事件回顾】

  刚刚过去的5月,一桩“驴友”故意失联事件引发了巨大的舆论关注。

  5月3日,27岁的江苏“驴友”邹某和朋友到四川黑竹沟景区探险游玩。5月6日他未经申报,独自进入未开发景区,随后“失联”。景区及家属随即组织大量人员搜救。5月23日,邹某在拉萨出现。后邹某称,这其实是一起他自己策划的“失联”。日前,黑竹沟景区管委会对邹某开出罚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承担6.3万元的搜救费。

  对于景区的这一要求,网友几乎是一边倒的支持,更有人认为景区的索赔要求太低。业内人士表示,若景区追偿成功,则有望成为中国搜救追偿第一例。

  类似“驴友”失联引发的讨论已经不止一次了。随着户外运动的日益火热,每次“驴友”失联都会引起社会关注,从失联“驴友”是否应该担责,到景区是否有权追偿搜救费,再到同行“驴友”是否有责任等,围绕“驴友”失联引发的罚与责众说纷纭。本报记者近日走访了部分专家学者,请他们谈谈对这些问题的看法。。

  处罚: 景区能否开罚单?

  “这次黑竹沟景区开出处罚罚单,实际上是提出了政府如何依法行政的问题。”浙江省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主任项坚民说,他更愿意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项坚民说,依法治国必须依法行政。景区开出罚单,首先应明确景区管委会是否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设立的,是否具有对相应景区进行管理、如何管理以及管理的措施,包括进行处罚的行政职权,这是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依据;其次,应查明“驴友”邹某“失联”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是否应予处罚,这是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再次,假定景区管委会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具有对所涉景区进行管理的职权,在管理过程中有对行政行为相对人进行处罚的行政职权,同时又假定确有应依法处罚的违法行为,那么也应该依法进行处罚,这是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

  根据黑竹沟景区管委会此次开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邹某是在未经管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未开发原始林区进行登山活动的,且有在风景区内乱扔废弃物的行为。项坚民说,如有证据能证明邹某有乱扔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有权部门依法定程序是可以处罚的。但对邹某“失联”行为的处罚,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汀说,较早前,“山地户外运动”已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成为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并由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管理。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以及《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技术等级标准》等行业规范,但这些文件均是涉及一些关于国内登山的审批、高山教练员和高山向导资质要求的规定。目前我国的体育法、旅游法等法律,并未有专门针对户外运动做出的相应规定。

  虽无相应规定,但这样的处罚并不鲜见。去年10月, 17名“驴友”私自进入广西长滩河自然保护区探险失联,当地政府组织多部门搜救,跋山涉水51个小时才将他们救出。当地相关机构决定对17名“驴友”每人罚1000元。2011年9月,包括5名浙江人在内的14人户外团队在四川省四姑娘雪山登山时,因临时修改路线而与外界失去联系13天,当地派出多支搜救队最终成功营救。后来四川省体育局陆续发出了总计1500元的罚单。

  搜救:费用应由谁埋单?

  在此次“驴友”故意失联的事件中,最引人关注的当属黑竹沟景区管委会追偿的6.3万元搜救费。

  这笔搜救费包括了聘请民工、租用帐篷、搜救工作用车等费用。其实,历次“驴友”失联产生的搜救费用数额都不小。如去年17名“驴友”在广西长滩河自然保护区失联,当地出动100多名民警、消防员,派出200多名干部群众、40多名医生护士以及300多名后勤增援人员,出动80多台次各种车辆、冲锋舟,直接经济支出10万多元,这还不包括后续工作相关费用。

  数额较大的搜救费该不该由“驴友”承担?这一问题,在每次“驴友”失联事件发生后,都要引发一场讨论。有人认为,为搜救“驴友”,有关方面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占用了公共资源;而且,搜救人员本身也是冒着极大风险在营救,如2010年12月上海“驴友”探险黄山被困,为救援,一名24岁的民警牺牲,因此“驴友”应该为自己的“任性”埋单。有人则认为,救援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否则谁造成火灾就要承担救火费用,公安机关派人处理打架纠纷,打架的责任人也应负担出警费用。

  据了解,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公民遇险时,政府应该承担救援义务。但是对救援费用的承担,并无明确规定。熊汀认为,对于搜救费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种情况是“驴友”无任何过错,比如没有违反规定进入禁区、自身没有危险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驴友”遭遇意外事故而导致失联,政府应当发挥相应的服务职能,组织紧急救援并承担相应费用。

  还有一种情况是,“驴友”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某地失联。2013年正式实施的旅游法首次对旅游者是否应承担救援费用作出了规定,该法第82条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第15条还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此次邹某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探险,且故意失联,导致管委会耗费大量人力财力进行搜救,其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规,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也应承担支付相应救援费用的民事责任。即使不是故意失联,“驴友”擅自探险的行为也违反安全警示规定,不仅应对造成的危险后果责任自担,还应因违反法规规定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对于救援产生的费用,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项坚民认为,“驴友”旅游时违反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擅自在景观景物及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向水域或陆地乱扔废弃物,捕捉、伤害各类野生动物,攀折采撷植物,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等损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应承担行政责任;若有严重情节,如非法采伐、毁坏了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不少专家提出,目前许多景区正在探索出台有偿救援制度,使救援更加规范化。此次追偿搜救费如果成功,将在很大程度上对违规“驴友”产生震慑作用。

  追责:同行“驴友”是否担责?

  2013年,温州一名小“驴友”的遭遇曾牵动众人心。当年6月,14岁的小温和母亲等7个大人一起穿越莒溪大峡谷时,与母亲分散,同母亲的一位男性朋友同行,继而失踪。10月,小温的遗骸在石头夹缝中被发现。

  2014年3月,小温的爸爸向苍南法院递交诉状,对最后离开小温的徐某、领队吴某等同行的6名驴友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宣判:小温父母承担75%的责任,与小温最后待在一起的徐某转承担13%责任,穿越活动组织者吴某承担8%责任,另2名驴友各承担2%。4名驴友赔偿20.5万元。

  和“驴友”出行,或者组织“驴友”出行,相关的责任也应有所了解。项坚民说,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驴友”,基于互相信任和依赖,产生了临时团体的共同利益,同行“驴友”有一定的互助义务。若在风险发生时,同行“驴友”没有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其将承担侵权责任。非营利性的户外活动组织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该义务,将承担侵权责任。

  熊汀认为,如果是商业性的户外运动,参与者向组织者交纳活动费用,参与者与组织者之间就形成旅游合同关系或委托合同关系。组织者应承担合同约定的必要的义务与责任,如因组织者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则组织者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如果是非营利性户外运动,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程度较低,且只承担过错责任。参与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对自身行为负责。组织者可以通过事先警示、事中防范等措施以履行这些义务。对于在组织者已尽责的前提下出现的失踪遇险,则可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提醒

  户外旅游探险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和自身条件

  户外旅游探险,安全第一。采访中专家提醒,“驴友”应该提高相关意识,既保护自己,又避免对景区等公共资源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者伤害。

  首先,驴友们在报名参加户外运动时,应充分考虑活动的风险因素及自身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尤其是非专业人员组织的户外运动,更要合理评估自身能力、经验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第二,参加商业性的户外运动,应当选择合法成立、组织规范的服务机构,事先签订相关协议,以充分保障自身权利。

  第三,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户外活动,建议事先购买相应保险,以便在将来可能发生意外时减少损失。

  最后,在进行户外运动时,应严格听从组织者或专业人员的要求和安排,不擅自离队行动,不违反安全警示规定进入保护区或未知领域。


浙江法制报 看 法 00005 “驴友”故意失联引发的罚与责 2016-06-03 2 2016年06月0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