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6月3日

  (2016)浙0212民初3238号

  宁波市鄞州横溪利禾紧固件厂:本院已受理原告海盐振通机械制造厂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吴伟:本院受理原告王江与被告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转普裁定书、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3819号

  宁波天地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余姚市低塘镇天龙工艺毯厂、冯锋、张红芬、浙江小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诉你们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694号

  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市忠恳电器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忠恳电器有限公司322 877.1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6 143元,由被告宁波亿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余民初字第3629号

  钟志高:本院受理原告陈定良诉被告钟志高、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余民初字第3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2620号

  田文生: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苏君与被告田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依法作出(2016)浙0281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田文生归还原告王苏君借款32 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田文生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该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本院(2016)浙0281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舟普桃商初字第51号

  张芬君:本院受理原告郑荣根与被告张芬君、张彩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舟普桃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原告向本院提起上诉,故同时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间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801号

  金金鑫:本院原告孟信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802号

  金金鑫、绍兴市启贸燃料有限公司:本院原告孟信灿、陈欢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313号

  绍兴市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单晓波、单源源、平凤仙:本院审理原告金国春与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市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单晓波、单源源、平凤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9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3699号

  陈选报: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公民代理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丰惠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926号

  周永忠:本院受理原告高建松与被告刘春菲、周思根、周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823号

  木光荣:本院受理原告郑小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513号

  应建胜: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建钗与被告应建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027号

  陈锡道: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桂生与被告陈锡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2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42号

  刘书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高升工艺玻璃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54号

  郑法展: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祥钢、郑法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3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288号

  林建静、黄碎雪: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静、黄碎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3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416号

  金培运:本院受理原告金培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现定于2016年9月20日9时在本院小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董文锐、人民陪审员叶丽月、人民陪审员张孚世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1933号

  邵聪慧: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瑞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邵聪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19日下午14:30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233号

  朱清巨:本院对原告林行运诉被告朱清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24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1117号

  叶圣年、叶建通、瞿猛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与被告浙江红黄蓝服饰有限公司、良精集团有限公司、叶显东、金莉萍、叶圣年、叶建通、瞿猛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5.89%计算,罚息按年利率8.835%计算);2、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在第二被告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永嘉县东瓯街道和一村的房地产所得价款在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3、第三、四、五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为限);4、第六、七、八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本金900万元及其利息为限);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8日上午8:30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1758号

  温州亚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柏润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崇正实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华兴熔断器厂、陈疆现、包宾宏、林秋光、吴筱容、高翔: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浦发银行诉被告温州亚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柏润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崇正实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华兴熔断器厂、陈疆现、包宾宏、林秋光、吴筱容、高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议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6日上午8:30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2064号

  叶录丹、余海鸥: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和诉被告叶录丹、余海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20日上午8:30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2065号

  叶录丹、余海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佳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录丹、余海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20日下午14:30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5)温乐商初字第3866号

  浙江虹达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紫瑞电子有限公司、郑玉芬、胡勇、陈坚丽、胡雪莉、胡菁菁: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浙江虹达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紫瑞电子有限公司、郑玉芬、胡勇、陈坚丽公告送达(2015)温乐商初字第3866号民事判决书与第3866-2号民事裁定书,向胡雪莉、胡菁菁公告送达(2015)温乐商初字第3866-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浙江虹达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紫瑞电子有限公司、郑玉芬、胡勇、陈坚丽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5)温乐商初字第3867号

  浙江虹达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紫瑞电子有限公司、郑玉芬、胡勇、陈坚丽、胡雪莉、胡菁菁: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浙江虹达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紫瑞电子有限公司、郑玉芬、胡勇、陈坚丽公告送达(2015)温乐商初字第3867号民事判决书与第3867-2号民事裁定书,向胡雪莉、胡菁菁公告送达(2015)温乐商初字第3867-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浙江虹达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紫瑞电子有限公司、郑玉芬、胡勇、陈坚丽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5)温乐商初字第3868号

  浙江虹达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紫瑞电子有限公司、郑玉芬、胡勇、陈坚丽、胡雪莉、胡菁菁: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浙江虹达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紫瑞电子有限公司、郑玉芬、胡勇、陈坚丽公告送达(2015)温乐商初字第3868号民事判决书与第3868-2号民事裁定书,向胡雪莉、胡菁菁公告送达(2015)温乐商初字第3868-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浙江虹达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紫瑞电子有限公司、郑玉芬、胡勇、陈坚丽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81民初5637号

  任齐华:本院受理王萧敏诉任齐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681民初563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3日下午15:2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81民初5804号

  曹海根:本院受理朱晓霞诉曹海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681民初580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3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81民初5440号

  施王杰:本院受理赵泰江诉施王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0681民初544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3日下午16: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1368号

  丁兴明: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华与被告丁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21民初1368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2796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75号

  被告海宁荣鑫经编有限公司、海宁市杰克轴承有限公司、朱秋发、陈仙芬、张咏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桥支行与被告海宁荣鑫经编有限公司、海宁市杰克轴承有限公司、朱秋发、陈仙芬、张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海宁荣鑫经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被告海宁市杰克轴承有限公司、朱秋发、陈仙芬、张咏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海宁市杰克轴承有限公司、朱秋发、陈仙芬、张咏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宁荣鑫经编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简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海商初字第2222号

  浙江巨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盈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新巨都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都建强、杜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村支行与被告浙江巨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盈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新巨都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都建强、杜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五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海商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浙江巨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村支行借款6363561元及利息。被告浙江盈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新巨都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都建强、杜珩负连带责任。受理费、公告费,由五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海商初字第2397号

  胡建兵(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7212192159)、陈勇(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7410210036)、张如(公民身份号码330481198405316015):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兵、陈勇、张如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胡建兵、陈勇、张如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海商初字第23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胡建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196.13元并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被告陈勇、张如负连带责任。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2779号

  浙江大方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66871-4)、蒋玉祥(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8003312010):本院受理原告焦文英诉被告浙江大方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桐乡市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蒋玉祥、胡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1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以后利息损失按照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2、3、4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299号

  杭州托玛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212661-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雅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托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29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浙江雅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51元,减半收取2575.5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820号

  周春凯(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101317110):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阿振辅料商行诉被告周春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417号

  施永月:本院受理原告徐虎、邵立华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211号

  周建庆、邱海庆: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亚民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省天邦科技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为4020005121337236,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23日,出票人金华市新达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省天邦科技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0万元,付款行为金华成泰农商银行营业部。自公告之日起13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民初字第3566号

  陈丽:本院受理原告丁森华与被告陈丽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民初字第3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236号

  单立建: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英诉被告单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4924号

  邱清汉、蔡经权、颜金栋、颜阙冲、颜清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敏珍诉被告邱清汉、蔡经权、颜金栋、颜阙冲、颜清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4924号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准许原告朱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8元,减半收取1644元;公告费650元,均由原告朱敏珍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6-06-03 2 2016年06月0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