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赵校中(系绍兴市镜湖新区凯丹针纺织厂负责人):
你(单位)涉嫌拖欠工人工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1条第1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公告期满60日内向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