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6月3日
(2016)浙0111民初2237号
林国平、徐惠娟、周明洪、周忠妹: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国平、徐惠娟、金国胜、柯梅英、周明洪、周忠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请:一、被告林国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0元,并按月利率1.59%支付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4月3日的利息26235元;二、被告林国平支付原告自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4日的利息66166.65元,及自2016年3月5日至款付清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被告林国平支付原告代理费5000元;4、被告徐惠娟、金国胜、柯梅英、周明洪、周忠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2016年9月14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3476号
单景剑:本院受理原告唐良峰与被告单景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唐良峰诉请:1、被告单景剑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14000元(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6年3月28日);2、被告单景剑支付自2016年3月29日至借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月利率2%计算);3、本案诉讼费及650元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2016年9月5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2310号
潘益辉:本院受理原告王利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2310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潘益辉归还原告王利华借款80000元;二、被告潘益辉支付原告王利华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6年3月13日为6000元);三、被告潘益辉支付原告王利华代理费3000元;上列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原告王利华对被告潘益辉所有的奥迪小汽车(车牌号为浙DD3B23、车架号为LFV3A24F9A303651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3705号
杭州西晶曼电子有限公司、袁香兰、徐俊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西晶曼电子有限公司、袁香兰、徐俊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1日14:30(遇法定假期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865号
朱俊:本院对原告张露露诉被告朱俊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11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5)杭富商初字第4055号
金竹萍、金国荣、郑亚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4055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竹萍支付原告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金竹萍支付原告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以本金7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为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金国荣、郑亚萍对上述第一、二项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2199号
富阳市豪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煜、富阳市豪迅贸易有限公司、董佳源、陈如君、郎小玲、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富阳市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请:一、被告陈煜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9%支付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9月29日的利息97520元;二、被告陈煜支付原告自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2月29日的利息100000元,及自2016年3月1日至款付清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被告陈煜支付原告代理费5000元;4、被告富阳市豪迅贸易有限公司、董佳源、陈如君、郎小玲、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富阳市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2016年9月14日上午9时1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4045号
张其根:本院受理原告凌群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5)杭富商初字第3398号
章志海、颜飞飞:本院受理原告金历红诉章志海、颜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3398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章志海归还原告金历红借款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颜飞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5)杭富商初字第4407号
盛树龙:本院受理原告韩利琴诉被告盛树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4407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盛树龙归还原告韩利琴借款6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民初字第2125号
王志栋、张秀莲:本院受理原告王琦诉你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147号
余建仁、李新顺:本院受理原告陆燕与被告余建仁、李新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财产保全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令状式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班发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胡根世、姚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8月19日下午14时15分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191号
段红卫、姜美玉:本院受理原告徐丽与被告段红卫、姜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令状式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班发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胡根世、姚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8月19日下午14时35分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313号
张晋源、柳辉:本院受理原告茅亚萍与被告张晋源、徐峰、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令状式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班发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胡根世、姚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8月19日下午15时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342号
宁波市朝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邹启华:本院受理尹爱良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904号
陈和国: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陈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905号
童吉宏: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童吉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899号
袁学财: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袁学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024号
蔡建浩: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蔡建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2850号
钱华勇、张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钱华勇、张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伟贞、张一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8月23日14:45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627号
沈苏芬: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0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634号
胡碧丰: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0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0625号
潘文杰: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0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902号
刘桂英: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2017号
宁波能士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思特机电有限公司、岑绍能、王央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告宁波能士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思特机电有限公司、岑绍能、王央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家明、忻红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8月23日,9时4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2563号
宁波金源复合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可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魏益波、许忠甫、吴巧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金源复合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可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魏益波、许忠甫、吴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家明、忻红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8月23日,9时1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02559号
宁波市甬一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慈溪市亚虎带钢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众盛新纤维有限公司、宁波华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冠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欣源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沈信源、祝冠琼、赵佰映、包央荣: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甬一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慈溪市亚虎带钢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众盛新纤维有限公司、宁波华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冠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欣源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沈信源、祝冠琼、赵佰映、包央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家明、忻红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6年8月23日,8时45分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32号
应敏:本院受理原告李斌诉被告应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被告应敏返还原告李斌借款9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2700元,由被告应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102号
宁波新弘食品有限公司、张伟波、罗新萍、张洪波、汤海燕:本院受理的[(2015)甬鄞商初字第2102号] 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宁波新弘食品有限公司、张伟波、罗新萍、张洪波、汤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2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3862号
王合权、江巧意:本院受理原告刘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归还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和代理费6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45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817号
应敏:本院受理原告马洁诉被告应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81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依法裁定:准许原告马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675元,由原告马浩负担。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701号
庞英:本院受理原告蔡忠祥诉庞英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160号
沙含年、沙召飞:本院受理原告童力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们立即归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568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163号
沙含年:本院受理原告张景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634号
沙召飞、忻海旺:本院受理原告徐杏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你们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4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5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4057号
卢运珍:本院受理原告孙培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与你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3时45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675号
姜捷、宁波永润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王伟华诉被告姜捷、宁波永润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3368号
宁波市鄞州海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甬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200号
陈海江、蒋旭琼、许其科:本院已受理原告周翠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385号
石永为:本院受理原告柳月明与被告石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执42号
徐垚、叶琼: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邱隘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16)浙0212执4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们名下的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绿城·百合公寓4幢2单元203室、204室的房地产。经本院委托评估,慈溪市弘一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慈弘房[2016]司字第019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载明上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190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执行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执42-3号执行裁定书及慈溪市弘一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慈弘房[2016]司字第019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公开拍卖上述财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