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16)浙0802民初1743号

  徐炜、池来新: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广福陶瓷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692号

  毛兴东:本院受理原告王小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独任审判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664号

  吴小林(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紫金北路和家园8幢501室):原告王秋莲与被告吴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吴小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秋莲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吴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4095号

  马晨:本院受理原告黄鑫琳与被告马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40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鑫琳借款本金人民币94.5万元,并支付其自2015年9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0元,由被告马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272号

  林军奇: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3272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青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 8月25日)。原告要求被告陈国青偿付全部本金58511.65元、利息22045.22元、罚息7526.47元,合计人民币88083.34元及自2016年5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被告陈国青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你对被告陈国青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26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269号

  罗马: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3269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伟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 8月25日)。原告要求被告蔡伟偿付全部本金49906.53元、利息9132.33元、罚息6628.07元,合计人民币65666.93元及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被告蔡伟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你对被告蔡伟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272号

  李华平: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3272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才会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 8月25日)。原告要求被告胡才会偿付全部本金39452.04元、利息5406.03元、罚息5163.05元,合计人民币50021.12元及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被告胡才会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你对被告胡才会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26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黄商初字第3887号

  王金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为与王金辉、许仁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38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被告王金辉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3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被告许仁兵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3635元,由被告王金辉、许仁兵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374号

  林永旺:本院受理原告邵梅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8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5)台仙商初字第2208号

  王燕亚:本院受理原告张淑洁与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2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71号

  张汉秋:本院受理原告陈霞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王蓓蕾: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仙居大唐五金有限公司、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浙江西开电气有限公司、浙江亿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张陈、王蓓蕾、张理和陈丽琴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变更本案原告为台州市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下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周洁子、张群芳:本院受理原告朱小红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697号

  王文岳、李爱飞:本院受理原告王丽芬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1697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169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原南峰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张陈: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仙居大唐五金有限公司、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浙江西开电气有限公司、浙江亿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张陈、王蓓蕾、张理和陈丽琴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变更本案原告为台州市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下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张理: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仙居大唐五金有限公司、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浙江西开电气有限公司、浙江亿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张陈、王蓓蕾、张理和陈丽琴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变更本案原告为台州市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下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仙居大唐五金有限公司、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浙江西开电气有限公司、浙江亿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张陈、王蓓蕾、张理和陈丽琴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变更本案原告为台州市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下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694号

  王文岳、李爱飞:本院受理原告余爱琴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1694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169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浙江西开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仙居大唐五金有限公司、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浙江西开电气有限公司、浙江亿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张陈、王蓓蕾、张理和陈丽琴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变更本案原告为台州市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下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浙江亿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仙居大唐五金有限公司、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浙江西开电气有限公司、浙江亿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张陈、王蓓蕾、张理和陈丽琴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变更本案原告为台州市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下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413号

  仙居县皤滩乡皤滩上街村21号陈伟波、仙居县朱溪镇小员村20号朱燕芳:本院受理原告仙居县光华装饰材料店诉你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4月20日法院公告栏中(2016)浙0127民初1561号,被告“余建忠”应为“胡建忠”,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3月2日第11版刊登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3民初285号公告中,开庭时间有误,应为2016年6月13日上午9:30,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2月4日第2版和第15版中缝刊登的浦江县人民法院原告洪阳影诉傅春坚一案,案号应为“(2015)金浦黄民初字第147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5月27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2016)浙0503民初1392号,落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应为“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6-03 2 2016年06月0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