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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6月6日

  (2016)浙0204民初53号

  应江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50号

  徐宝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581号

  石喆、黄贤锡:本院已受理原告应君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君能撤回起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1807号

  袁定华:本院已受理原告方才明为与被告浙江宝汇建设有限公司、袁定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959号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陈超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王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磊返还原告陈超杰借款100000元,支付自2015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王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960号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磊返还原告陈建军借款50000元,支付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王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2755号

  宁波德普净化器有限公司、浙江天荣薄板有限公司、嘉兴市唐诚置业有限公司、徐建荣、王雅仙: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诉被告宁波德普净化器有限公司、浙江天荣薄板有限公司、嘉兴市唐诚置业有限公司、徐建荣、王雅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镇商初字第1599号

  庄海忠、浙江富元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章民军、浙江富仁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陈惠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甬镇商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2408号

  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诉兴银建设有限公司、伍银木、孙绒妹、伍泽龙、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竺建芳、人民陪审员王建龙、徐恩琴,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182号

  俞金昌: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183号

  赵卫东: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184号

  谢德兴: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186号

  葛国根: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187号

  施成: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188号

  宋剑波: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189号

  周华根: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190号

  沈建华: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191号

  陈月明: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192号

  樊幼天: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193号

  孙军: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194号

  阮佰钢: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195号

  叶瑞春: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196号

  裘琪晖: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197号

  张毅谦: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10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198号

  张峰: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199号

  戴棋亮: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200号

  黄美霞: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201号

  郑兴东: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02924号

  阮庆龙:本院受理原告阮荣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890号

  陶涛、周华富、秦建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鉴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886号

  林启兴:本院受理原告叶盛与被告林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816号

  廖丽娅、陈胜伟:本院受理原告任秀珍与被告廖丽娅、陈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487号

  翁志华、陈松琴、翁士人、刘雪静、温州市好织来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少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6年9月6日15时3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402号

  陈娇芬:本院受理叶小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371号

  温州市鹿城区南浦紫莎按摩养生会所、翁士桢:本院受理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芸易五金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351号

  浙江子味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单位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331号

  徐俊:本院受理万国辉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西民初字第159号

  蒋武进:本院受理温州市陶瓷品市场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鹿西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153号

  温州世晶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温州珍瑾服装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杂,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5日上午10:3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645号

  蒋俭:本院受理路序翔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5日上午9:00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1038号

  周云榜:本院受理的原告滕秀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1020号

  周跃峰、王晓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1019号

  周跃峰、王晓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卢超凡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1078号

  李树发: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志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1000号

  尹亚莉: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文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3357号

  杨俊:本院受理原告周剑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8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29号

  钱广梅、卢乐平、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锡藻、温州市瓯海市政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广梅、卢乐平、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锡藻、温州市瓯海市政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死回生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35号

  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锡藻、温州市瓯海市政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影、温州市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锡藻、温州市瓯海市政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01081号

  李林松: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诉被告李林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350号

  倪培鑫:本院受理原告王建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5)嘉桐商初字第1425号

  卢达:本院受理原告高剑霞诉被告卢达、沈娟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147号

  茅百康:本院受理原告管明英与被告茅百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埭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011号

  张伟:原告刘圣方与被告张伟、第三人曹赞强合伙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给原告刘圣方人民币26万元。二、驳回原告刘圣方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5718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038元,由被告张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010号

  张伟:原告曹赞强与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给原告曹赞强人民币92627元;二、驳回原告曹赞强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2116元、保全费9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386元,由被告张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30号

  于旭源、金春珠:本院受理原告张朝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于旭源、金春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朝锋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本案受理费440元,公告费650元,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98号

  马建生、王蝶香、王铁雷、林密燕: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由被告马建生、王蝶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85552.61(以后利息按约定中行计算);二、被告王铁雷、杜密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对被告王铁雷、杜密燕提供的座落于浦江县中山南路2区90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9070元,公告费650元,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502号

  徐旭东:本院受理原告徐兴亮与被告徐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06号

  陈冬子: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9月7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6-06-06 2 2016年06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