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3501号
郑晓冬、蒋国芳:本院受理原告傅凤飞诉被告郑晓冬、蒋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李伯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821号
黄成伟、潘小珍: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大与被告黄成伟、潘小珍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丽青商初字第1292号
张岳英(户籍所在地丽水市莲都区勇慧园6B幢505室)、张爱娟(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汤垟乡垟寮村25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岳英、张爱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丽青商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张岳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借款30万元;二、被告张爱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借款20万元。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张岳英负担5280元,由被告张爱娟负担35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岳英、张爱娟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874号
包建飞:本院受理原告夏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482号
李国平、李越青、王爱莲:本院受理原告王光潮与你们及金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金瑶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商初字第1482号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19号
徐斌:本院受理原告孙小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331号
祝小旺、金肖莉、浙江三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厉春晴与你及金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商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4095号
马晨:本院受理原告黄鑫琳与被告马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40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鑫琳借款本金人民币94.5万元,并支付其自2015年9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0元,由被告马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4953号
台州灵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金林峰、胡惠良: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及杨晨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金林峰、胡惠良外出地址不详,被告台州灵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又无指定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49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台州灵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截至2015年11月23日利息、逾期利息合计269690.51元,并支付2015年11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金林峰、胡惠良、杨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5610元,由被告台州灵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金林峰、胡惠良、杨晨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97号
王兵兵: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人民币48648.26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29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499号
上海大天电动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2499号原告罗文云、汪加维与被告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已迁址,但无变更工商登记地址,且无指定人员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9月1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公司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527487元,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2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刘革:本院受理原告郑德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华埠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1108号
浙江广盛海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海达与被告宁波翔海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广盛海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案后,因无法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向你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告知权利义务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截止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和2016年9月11日,并定于2015年9月12日9时15分于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司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5月5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2016)浙0106民初2097号,被告“张平”应为“张龙”,特此更正。
(2016)浙1004民初252号
陈如省: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辉、张帮才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如省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人民币89474.40元及截至2015年12月10日的利息4162.51元、滞纳金4504.24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应辉、张帮才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应辉、张帮才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910元,由被告陈如省负担,被告应辉、张帮才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54号
李宏友、蒋增: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宏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人民币39573.83元及截至2015年8月30日的利息5762.86元、滞纳金18866.31元、取现费79.15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蒋增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060元,由被告李宏友负担,被告蒋增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316号
周一青:本院受理原告毛小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744号
杨万明、张卫清: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2744号原告台州市益绵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9月1日)。原告要求你们共同偿付棉纱款37231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2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90号
孙涛: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车海珍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人民币43153.40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车海珍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040元,由被告你负担,被告车海珍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92号
陈梦霞、谢丽萍: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梦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人民币48994.79元及截至2016年1月1日的利息7156.57元、滞纳金22452.24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谢丽萍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谢丽萍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420元,由被告陈梦霞负担,被告谢丽萍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