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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平 安

玉环检察院监所科“放大招”

强化财产刑监督 紧盯刑案“老赖”

  通讯员 林珑

  本报讯 近日,玉环检察院监所科在办理郑某假释案审查调查时,发现郑某原判决中的没收非法所得15.43万元并没有缴纳,该院监所科依法履行对财产刑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责,及时跟郑某家属联系,督促缴纳非法所得款,使这笔15.43万元的财产刑执行得到了落实。

  财产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等惩罚措施,相对于民事诉讼,刑事案件财产刑由于没有相对被害人,不少罪犯在判处缓刑或者拘役后隐瞒财产、转移资产,导致财产刑执行率偏低、财产刑判决成为“空判”,执行情况不容乐观。

  财产刑执行率低,客观上损害了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玉环检察院监所科针对这一情况,对该县2015年以来作出的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中有关财产刑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监督,并对未移送执行、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的,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平常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一并审查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并落实款项缴纳工作。对发现罪犯未履行财产刑的,启动调查和监督执行工作。

  今年2月初,该院监所科发现蔡某、童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但两人的罚金一直未缴纳,而童某已刑满释放,蔡某也即将刑满释放。监所科干警及时介入调查,了解到他们曾将一笔钱交给一个朋友,遂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最后成功落实了两人的财产刑执行工作。

  “财产刑作为刑法规定的惩罚措施之一,具有惩治罪犯和遏制犯罪的功能。监所检察科是履职法律监督义务的重要部门。”该院监所科科长林维国说,监所检察科承担全面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要求对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监督,一经发现刑事执行活动存在的问题,可直接向检察机关监所检察科举报。


浙江法制报 平 安 00005 强化财产刑监督 紧盯刑案“老赖” 2016-06-08 2 2016年06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