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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02民初2393号

  张伟、金雪飞:本院受理原告郑秀姣诉被告张伟、金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3067号

  义乌市南北小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朱秀萍、黄汉青、张苏玲:本院受理原告姚宇峰为与被告义乌市南北小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朱秀萍、黄汉青、张苏玲民间借贷纠分一案,因原告姚宇峰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786号

  陈仕卿:原告曹小锦诉被告楼永建、杨永宁、陈仕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陈仕卿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陈仕卿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楼永建、杨永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曹小锦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仕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60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楼永建、杨永宁、陈仕卿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065号

  赵刚、徐燕萍:本院受理原告张方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8日上午8点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398号

  傅旭海: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8日上午9点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356号

  黄能法:本院受理原告严军峰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35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573号

  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甘慧芬:本院受理原告孙孝奎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257号

  许雄建:本院受理原告陈月群诉被告许雄建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258号

  郑曙阳、毛亚军、施江树:本院受理原告金双平与被告郑曙阳、毛亚军、施江树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012号

  赵红心、王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周光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9月8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44号

  盛军富:本院受理原告蒋海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9月8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099号

  朱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风行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5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324号

  傅微尘、吴说阳:本院受理原告傅海鹰诉被告傅微尘、吴说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5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321号

  傅微尘、吴说阳:本院受理原告傅海鹰诉被告傅微尘、吴说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481号

  汤小华:本院受理原告张丽娟诉被告汤小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481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各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989号

  吴尚建:本院受理原告黄丹枫诉被告吴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36号

  吴艳萍: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如仙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208号

  贾国潮、钟彩芳:本院受理原告黄刚刚诉被告贾国潮、钟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14400元(暂从2015年04月22日到2016年04月21日止,以后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以上共计744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09月08日上午09:0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033号

  张健健:本院受理原告盛伟伟诉被告张健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033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各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680号

  潘春富、吴小兰、叶绍瑞、钟水球: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被告潘春富、吴小兰、叶绍瑞、钟水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潘春富、吴小兰、叶绍瑞、钟水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代借款人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本金9665764.71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郑小春: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3329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勇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 8月25日)。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120903、02元(截止2016年4月5日,其中本金98848.33元,利息9394.69元,滞纳金12500元,其他费用160元),及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潘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汪维行: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3334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天彪、蒋斌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 8月25日)。原告要求被告杨天彪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283247.82元(截止2016年4月18日,其中本金196019.73元,利息38639.39元,滞纳金48528.70元,其他费用60元),及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你及蒋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2月4日第12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甬东商初字第3989号,文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伊浙长、薛春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6年4月26日下午9时在第六法庭开庭审理”应为“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郎素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仇浙长、薛春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6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第六法庭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2月4日第12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甬东商初字第3992号、(2015)甬东商初字第4109号,文内“人民陪审员伊浙长”应为“人民陪审员仇浙长“,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6-08 2 2016年06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