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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新 闻

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

7月1日起家门口上幼儿园要成现实

  通讯员 武怡晗 本报记者 王索妮

  本报讯 为解决幼儿“入园难”等问题,日前,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下发《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7月1日起,幼儿园将成为我省住宅小区的“标配”。

  省教育厅学前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截止到去年,全省幼儿园达到8908所,在园幼儿190.16万人,全省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7.1%。“尽管我省学前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各地尤其是城镇学前教育资源缺口仍较大。”

  据悉,从2011年至今,杭州、温州、金华、嘉兴等市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文件,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问题,但推进效果不理想,仍有不少地区面临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无法实现同步规划、建设、移交等问题。

  “今后,这些问题都将得到解决。”该负责人表示,按照省委省政府“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要求,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共同出台了该《办法》。根据《办法》,各地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房管、教育、国土等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办法》要求,配套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同时,建设行政部门要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幼儿园园舍施工环节的监督和验收工作。凡未按照要求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办法》规定,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交付给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

  对不少家长关注的老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问题,《办法》提出,对已建成的住宅区,由教育、国土、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部门组织检查其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并要求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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