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抢劫金店几宗罪?
律师: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成立 法官: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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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许乔静
今年1月10日傍晚,杭州萧山瓜沥镇东灵北路的老凤祥银楼正准备打烊,突然一个黑影闯了进去。黑衣人持枪抢劫了金店后,扬长而去……案发后,杭州警方成立专案组侦查此案,于1月15日在杭州市区一浴场内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当时,警方还在王某背包内查获被盗黄金项链23条、疑似仿54式手枪1把等作案工具(本报曾作报道)。近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
此前,根据王某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涉嫌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随后,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立波、王良宝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对于起诉书的指控,辩护人提出王某持有枪支的来源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成立”。
王某自己承认了持枪抢劫的作案事实,公安机关抓捕时也找到了王某抢劫时所用枪支,辩护人却为何提出“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成立”?
辩护律师孙立波:
其实王某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是非常明确的,因此这一问题所涉及的并非是事实评价,而是法律评价的问题。
公诉机关提供的在案证据中,关于指控王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起始时间、枪支来源等事实要素仅有王某供述,并无其他相关证据。根据刑法规定显然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在枪支来源、持有时间等核心事实均无法确定的前提下,只能存疑认定被告人王某是为抢劫的目的获取枪支,其事前非法获取枪支的行为和后续抢劫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根据牵连犯择一重处的原则,我们认为应当认定王某犯抢劫罪,持枪的情节则作为评价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王某事后携带枪支的行为,从刑法理论角度来说,是事后不可罚行为,且持有的时间也极短。
综上,我们认为王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成立。
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起诉书指控王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相关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因此认定王某应以抢劫罪一罪定处,一审判处王某无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