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1024民初1707号
丁道柱、潘伟桥:本院受理原告朱晓阳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170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708号
何兆军:本院受理原告朱晓阳与你及被告徐有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170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846号
蒋依蓓:本院受理原告郑淑招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184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6月3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金武民初字第1134号,黑体字及内文被告“叶富”应为“叶公式富”,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5月31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1085号,黑体字部分被告“贾建强、包燕薇、顾海峰”应为“贾建强、包小薇、顾海峰”,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5月31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4民初00200号,“余姚市鑫弘利实业有限公司”应为“余姚市金弘利实业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5月31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4民初00198号,内文“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0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应为“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019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5月31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4民初00320号,内文“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0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应为“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032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特此更正。
(2016)浙0802民初1354号
衢州市柯城区俊祥柑桔专业合作社、吴俊、祝金祥、崔根明、徐东良、朱田根: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和利达果业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衢州市柯城区俊祥柑桔专业合作社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04167.17元及律师费6000元,吴俊、祝金祥、崔根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徐东良、朱田根各承担6万元还款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31号
吴涛:本院受理原告翁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31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448号
毛兴东、衢州迪飞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傅牧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毛兴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傅牧寅借款本金47703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归还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二、驳回原告傅牧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4421号
吕义明:本院受理原告汪新桃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44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汪新桃货款人民币103804元,并赔偿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03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罗金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偿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9927.16元、利息8772.88元、费用7512.47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15年12月1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及《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叶锡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9月2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陈彩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偿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人民币9763.65元及利息2489.67元、费用4874.64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15年11月11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及《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叶锡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9月2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魏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偿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9875.30元及利息7027.53元、费用8613.53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16年3月1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及《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叶锡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9月2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何贞君: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嘉顿服饰商行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支付货款人民币15865元及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晓瑶、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9月2日10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陈财春: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嘉顿服饰商行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支付货款人民币18865元及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林日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晓瑶、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9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丁伟君: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国照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叶国照及你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9241.88元(其中借款本金38650.90元,截至2016年2月17日的利息及罚息590.98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9月2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陈宝国: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琪、王建军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王琪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人民币25423.99元(截至2016年3月1日的本金13639.86元、利息4760.03元、滞纳金6964.10元、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你及王建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9月2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朱新姣:本院受理原告应利伟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2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吕丹、张盼英:本院受理原告应利伟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童明、竺禹斌:本院受理原告应利伟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张盼英、吕丹:本院受理原告应利伟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仙商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冯丹裕、章宝新:本院受理原告应利伟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698号
陈叶丰:本院受理原告朱晓阳与你及被告王传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169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700号
潘伟桥、潘志练:本院受理原告朱晓阳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170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705号
杜仁焕、徐中林:本院受理原告朱晓阳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1705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706号
杜仁焕:本院受理原告朱晓阳与你及被告奚金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170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