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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 法

司机拿走了公司油卡里的钱

到底是盗窃还是侵占?

  通讯员 陈清平 珀栗思

  今年3月底,41岁的河南人王某到海宁某厂应聘,老板娘周某跟他谈好,保底月薪4000元,主要工作是帮老板娘拉货、送货等,包吃包住。王某觉得待遇还可以,就开始上班,当时没跟周某签订劳动合同。

  这家厂有一辆柴油车和一辆汽油车,需要经常出差跑业务,所以加油比较频繁,王某觉得经常跟周某预支现金加油的做法很费事,便提出让周某办理一张加油卡,这样方便又省事。5月中旬,周某和王某一起来到海昌街道金三角附近的一个加油站,办理了两张限车号的加油卡,也就是说,两张加油卡只能用来对厂里的汽油车和柴油车加油。

  当时,因为周某没带身份证,就用了王某的身份证开户办理了加油卡,每张油卡内充值了500元。周某认为,既然加油卡是限车牌号加油的,用王某的身份证开卡也无所谓。接下来的几天相安无事,两张卡里的钱很快就用完了。

  5月20日,王某开车送周某来到加油站,给两张加油卡充值。这次,周某给每张卡均充了2000元。没想到3天后,王某因不想跟周某签合同,主动提出辞职,并归还了两张加油卡。周某跟王某结清工资后,自认为两清了,不料没过几天就出事了。

  当周某用加油卡去加油时,傻眼了!加油站工作人员称,这张卡已经被注销了,不能再使用了。周某立即赶到办理加油卡的地方查询,发现两张加油卡已经在5月24日被注销,注销人是王某,理由是卡遗失。随即,王某办理了新的加油卡,并把注销的两张加油卡上的近4000元余额都转到了新办的卡里。

  周某很气愤,来到海宁市公安局海昌派出所报警求助。

  但派出所一开始并未立案和受理,理由是此案不属于盗窃,而属于侵占,属于经济纠纷,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此案到底属于什么性质?

  经海宁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商议,最终认同王某的行为属于盗窃,应该立案受理,因为加油卡办理完毕后,由谁保存使用的问题是定性的关键。如果始终由王某保存使用,那么王某是基于合法占有而产生非法占有,是侵占;但本案中,王某并没有合法占有和使用他人财产的前提,其挂失后,将他人财物转出并占有的行为明显涉嫌盗窃。

  性质定下后,海昌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并于6月2日将王某抓获归案。王某交代了自己两次注销加油卡,两次补办新卡,并将周某出钱充值的3600多元余额转入自己加油卡内,并用于套现的全部事实。日前,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海宁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浙江法制报 说 法 00005 到底是盗窃还是侵占? 2016-06-15 2 2016年06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