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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6年6月15日

  (2016)浙0602民初2764号

  金惠娟:本院受理原告唐志瀛与被告蒋军民、全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和证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和证据,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撤初字第1号

  绍兴市景悦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市富民工贸有限公司、阮建强:本院审理原告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市景悦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市富民工贸有限公司、阮建强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撤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3民催21号

  申请人绍兴嘉迪化工有限公司因丧失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40200051 25444410,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23日,出票人为绍兴泉赢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钱清支行,收款人为绍兴龙佳纺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81民初6638号

  王英芳:本院受理顾剑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丝款32658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燕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国平、人民陪审员蒋栋樑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21日上午9时在诸暨市人民法院草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民破7-2号

  2016年1月25日,本院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温州市天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债务人温州市天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已经不足以清偿公告费等各种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温州市天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浙江星际物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宣告温州市天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天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行初35号

  张成华:本院受理原告董晓英与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至开庭前,并定于2016年8月23日下午15时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259号

  刘佳、藤祝成:本院受理原告高震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662号

  冯将勇、吴晓娥: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072号

  温州华夏塑业有限公司、温州雄丰塑业有限公司、杨大明、徐乃锭、姜素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华夏塑业有限公司、温州雄丰塑业有限公司、杨大明、徐乃锭、姜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5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914号

  陈美萍、黄小光: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钗与被告陈美萍、黄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日9: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050号

  罗金华、滕兴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罗金华、滕兴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5日9: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070号

  温州蓝翔印业有限公司、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温州蓝翔电子工艺品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金兴丝网印刷有限公司、黄吕丑、虞亦棒、陈秀华、吴登金: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蓝翔印业有限公司、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温州蓝翔电子工艺品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金兴丝网印刷有限公司、黄吕丑、虞亦棒、陈秀华、吴登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日14:3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782号

  潘月雁: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为与被告潘月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777号

  盛宇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赤壁华盛纺织有限公司、曾上教: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盛宇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赤壁华盛纺织有限公司、南塑集团有限公司、曾上教、林增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31号

  朱海华、蔡其亨、徐少燕: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敷琨、朱海华、蔡其亨、徐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65号

  林玲、曹郑秋、叶美义、陈进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玲、曹郑秋、叶美义、陈进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68号

  林玲、周秀华、叶美义、陈进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玲、周秀华、叶美义、陈进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11号

  邱伟杰:本院受理原告张美兰与被告邱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5民初00440号

  陈贤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现定于2016年9月27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由郭灵燕、张孚世和苏菊香组成。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5)温乐商初字第3057号

  张建平、张建胜: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被告王建林、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乐商初字第3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126号

  邢碎菊、陈旺灿:本院受理原告郑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28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邢碎菊、陈旺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郑梅借款本金72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但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50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654元,由被告邢碎菊、陈旺灿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5)温苍民初字第1434号

  于文魁(身份证号341223196811134515,住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姜洼行政村于庄自然村044号):本院受理原告薛爱华与被告邓秋高、龚雪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于文魁、周祥好、苍南县龙港一路通车辆信息咨询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壹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6年8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1745号

  嘉善二我也海鲜楼(经营者:赖学卫):本院受理原告祝青山与被告嘉善二我也海鲜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支付货款40187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1339号

  万雪峰:本院受理原告盛明汉与被告万雪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偿还17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诸文涛:本院受理原告邹凯霞与被告诸文涛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邹凯霞与被告诸文涛离婚;二、婚生子诸邹怡由原告邹凯霞抚养,被告诸文涛每月支付诸邹怡生活费5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诸邹怡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凭据支付);被告诸文涛享有探望诸邹怡的权利;三、驳回原告邹凯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邹凯霞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192号

  韦忠:本院受理原告吴根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768号

  湖州百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中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00880号

  郑海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需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关于互联网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00254号

  钟美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区支行诉你、陆建新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3民初0025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江义乌丽海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义乌众泰化纤有限公司、陈爱民、骆天珍、陈清波、马飞腾、陈小琴、骆正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你们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9日下午14:10在本院西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3044号

  杜刚义、胡惠光:本院受理原告赵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3661号

  季建林、金土根、吴佳丽: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季建林、金土根、吴佳丽、梅焜龚、季建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婺商初字第366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简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金华市博涵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博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叶跃飞:本院受理原告鲍建新诉被告叶跃飞、徐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3878号

  伊卫洪: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婺商初字第3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2164号

  龚益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诉被告龚益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43号

  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乃忠、义乌市正博纸业有限公司、孙忠剑:本院审理原告金燕敏诉你们及龚莲青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1243号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准许原告金燕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由原告金燕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42号

  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乃忠、义乌市正博纸业有限公司、孙忠剑:本院审理原告陈淑英诉你们及龚莲青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1242号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准许原告陈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由原告陈淑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41号

  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乃忠、义乌市正博纸业有限公司、孙忠剑:本院审理原告金康南诉你们及龚莲青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1241号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准许原告金康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由原告金康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40号

  浙江富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乃忠、义乌市正博纸业有限公司、孙忠剑:本院审理原告金燕文诉你们及龚莲青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1240号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准许原告金燕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由原告金燕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8391号

  吕若斌:本院受理陈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800元,利息人民币4536元(自2015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0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12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另计);判令被告对承诺书项下的抵押物进行变卖、拍卖,原告对变卖或拍卖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暂计10533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小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骆铠铠、黄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5日14:50在第八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979号

  洪品其: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义乌和昌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品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洪品其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9条、第113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品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浙江义乌和昌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洪品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06-15 2 2016年06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