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6月15日
(2016)浙0782民初733号
章玉祥: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章玉祥合同纠纷一案。因章玉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94条、第1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和被告章玉祥于2014年5月9日签订的《零预存话费租机协议书》。二、被告章玉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剩余入网月最低消费及违约金共计9069元。三、被告章玉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快递费共计2510元。四、驳回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章玉祥负担89元,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2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章玉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732号
陈露露: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露露合同纠纷一案。因陈露露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94条、第1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和被告陈露露于2014年12月29日签订的《零预存话费租机协议书》。二、被告陈露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剩余入网月最低消费及违约金共计12708元。三、被告陈露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快递费共计2510元。四、驳回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陈露露负担180元,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露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5870号
方小燕、胡涛:本院受理的(2016)浙0782民初05870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小燕、胡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代理审判员余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欢欢、楼忠民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20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05874号
胡小建、方见斌:本院受理的(2016)浙0782民初05874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小建、方见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代理审判员余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欢欢、楼忠民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20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05877号
兰永通、虞月燕:本院受理的(2016)浙0782民初05877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永通、虞月燕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代理审判员余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欢欢、楼忠民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20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5866号
方新有、陈小涛: 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新有、陈小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陈高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国森、郑欢欢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须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05875号
杨凯、王燎岚:本院受理的(2016)浙0782民初05875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凯、王燎岚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代理审判员余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欢欢、楼忠民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20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5872号
姚佑梣:本院受理的(2016)浙0782民初05872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姚佑梣、陈德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代理审判员余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欢欢、楼忠民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731号
孙浩翔: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浩翔合同纠纷一案。因孙浩翔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94条、第1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和被告孙浩翔于2014年12月16日签订的《零预存话费租机协议书》。二、被告孙浩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剩余入网月最低消费及违约金共计11124元。三、被告孙浩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快递费共计2510元。四、驳回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孙浩翔负担140元,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浩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736号
白宁、张志超: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宁、张志超合同纠纷一案。因白宁、张志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94条、第1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和被告白宁、张志超于2014年5月27日签订的《零预存话费租机协议书》。二、被告白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剩余入网月最低消费及违约金共计8202元。三、被告白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快递费共计2508.5元。四、被告张志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白宁、张志超负担68元,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白宁、张志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735号
陈慕娜: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慕娜合同纠纷一案。因陈慕娜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94条、第1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和被告陈慕娜于2014年5月9日签订的《零预存话费租机协议书》。二、被告陈慕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剩余入网月最低消费及违约金共计8491元。三、被告陈慕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快递费共计2510元。四、驳回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元,由被告陈慕娜负担75元,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1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慕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8593号
杨德益: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鸿铭纸张商行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杨德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4480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约13000元(从2015年3月10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共计57802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费用2500元。以上共计6030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刘剑军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28日14:30在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7921号
周桂芬:原告王跃诉被告周桂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9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周桂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跃货款159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501号
张如必:本院受理原告项孙定诉被告张如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363.77元及逾期利息20302元(从2014年11月16日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按月利率2%为标准,应计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翠玉、王春洋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8月30日14:20在第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5)金义商初字第8254号
赵俊海:本院受理原告王先华诉被告赵俊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赵俊海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82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俊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先华货款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赵俊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先华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王先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76元,由原告王先华负担26元,被告赵俊海负担125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977号
邵志豪、田宇航: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志豪、田宇航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976号
黄天天、马向前:本院受理的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天天、马向前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