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03547号
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云泉:本院受理原告兰溪市恒隆预制构件厂诉被告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云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水泥砖货款人民币299160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1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被告归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1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604号
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德清骑达车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9月20日上午8:50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712号
张如必、陈增荣:本院受理原告张秋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9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23号
傅生锄、吴小芳:本院收取上诉人吴丽钰与被上诉人张伟庆、原审被告傅生锄、吴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后,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323号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104号
郑锰杰:本院受理的原告贾玉明诉楼俊锋与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52号
石良珉、琚淑芬:本院受理原告周丽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石良珉、琚淑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周丽艳借款24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8号
黄永敏、李美玲:本院对原告郑川诉被告黄永敏、李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一、由被告黄永敏归还原告郑川借款本金3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李美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2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900元,由被告黄永敏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653号
楼东鹏:本院受理原告于积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从2014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9月19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41号
吴爱华、刘德根:本院受理原告陈霞、徐建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爱华、刘德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霞、徐建新借款141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爱华、刘德根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682号
童晓锦:本院受理原告童文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衢柯商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126号
方荣平、吴芳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112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816号
季顺生、季文革:本院受理原告于伟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9月20日上午9:10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21号
傅生锄、吴小芳:本院收取上诉人吴丽钰与被上诉人张宝英、原审被告傅生锄、吴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后,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321号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7号
黄永敏、李美玲:本院对原告黄春展诉被告黄永敏、李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一、由被告黄永敏归还原告黄春展借款本金62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李美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00元,由被告黄永敏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9号
黄永敏、李美玲:本院对原告蒋东辉诉被告黄永敏、李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一、由被告黄永敏归还原告蒋东辉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李美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黄永敏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2号
祝红星:本院对原告吴建伟诉被告祝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祝红星归还原告吴建伟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息2%从2014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750元,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998号
陈剑心:本院受理原告郑伟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199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1369号
郑松:本院受理原告陈桂初与被告郑松、江瑾琦、梁朝阳、郑颖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郑松、江瑾琦、梁朝阳、郑颖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桂初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桂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40元,由原告陈桂初负担1940元,被告郑松、江瑾琦、梁朝阳、郑颖负担13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1368号
郑松:本院受理原告阮吉刚与被告郑松、江瑾琦、梁朝阳、郑颖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郑松、江瑾琦、梁朝阳、郑颖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阮吉刚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并支付其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1.8%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20元,由被告郑松、江瑾琦、梁朝阳、郑颖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25民初00546号
肖友赛:本院受理原告刘丽逑与你及张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何柏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斌、人民陪审员刘建萍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97号
龚国华、陈荷菊、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江苏好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通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方芳、金华圣特工艺品有限公司、龚晓阳:本院受理原告李思斐与被告龚国华、陈荷菊、蒋东平、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江苏好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通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方芳、金华圣特工艺品有限公司、龚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龚国华、陈荷菊、方芳、龚晓阳下落不明,被告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江苏好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通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华圣特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均无人上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龚国华、陈荷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思斐借款50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蒋东平、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江苏好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通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方芳、金华圣特工艺品有限公司、龚晓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33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支付),合计64833元,由被告龚国华、陈荷菊、蒋东平、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江苏好易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通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方芳、金华圣特工艺品有限公司、龚晓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6月3日第4版和第9版中缝刊登的,仙居县人民法院黑体字部分被告 “王蓓蕾”一案,原告应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6月3日第6版和第7版中缝刊登的,仙居县人民法院黑体字部分被告分别为“浙江西开电气有限公司”“浙江亿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两案,原告应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6月3日第5版和第8版中缝刊登的,仙居县人民法院黑体字部分被告 “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一案,原告应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3月8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3民初00229号,开庭时间应为“2016年8月18日上午9:30”,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6月3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2385号黑体字及内文被告“石永为”应为“石永卫”,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