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556号
金灿:本院受理原告李家贵与被告金灿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493号
石良珉、琚淑芬:本院受理原告周丽艳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9日8:4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095号
高福生、张燕春:本院受理原告周少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15号
黄准:本院受理原告周巧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73号
王长征:本院受理原告尹良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58号
黄效辉:本院受理原告吴光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黄效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吴光玉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18600元,合计138600元。案件受理费307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黄效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236号
赵刚、徐燕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春燕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904号
衢州荣康氟材料有限公司、林影弟、张弘、金俊伶、柳立功、黄惠平、张绷、吴晓秉、葛强、葛雁、孔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364号
郑源寿:本院受理原告郑皓元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独任审判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从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抚养费36000元,从2016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承担每年教育费、医药费的一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87号
黄延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42号
吴军、郑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86号
黄延根、吴云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27号
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衢州海蓝氟化学有限公司、衢州市利得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泰玉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吴晓秉、葛雁、郭跃红、毛文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666号
陈怡琳、衢州市昕龙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杜泽综合市场服务中心、浙江诚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楚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云仙诉被告陈怡琳、衢州市昕龙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杜泽综合市场服务中心、浙江诚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楚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怡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郑云仙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二、被告衢州市昕龙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杜泽综合市场服务中心、浙江诚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楚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衢州市昕龙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杜泽综合市场服务中心、浙江诚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楚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怡琳追偿。案件受理费1745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106元,由被告陈怡琳、衢州市昕龙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杜泽综合市场服务中心、浙江诚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衢州市楚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99号
祝芝清:本院受理原告吴军与被告祝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祝芝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军借款本金13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3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80元,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900元,由被告祝芝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68号
余玉仙、刘国芳:本院受理原告何建飞与被告余玉仙、刘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玉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何建飞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国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4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070元,由被告余玉仙、刘国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开华民初字第202号
姚小春:本院受理原告王贵明与被告姚小春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开华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王贵明与被告姚小春离婚;二、婚生儿子王鹏业随原告王贵明共同生活,自2016年起至婚生儿子王鹏业18周岁时止,被告姚小春于每年12月20日支付小孩当年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60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贵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2538号
王道栋、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彩云及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王道栋外出地址不详,被告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又无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5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道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844395.38元及截至2015年7月1日利息60854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罗彩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1760元,由被告王道栋负担,被告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罗彩云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5006号
郑仁敖: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玉平、严祥平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50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叶玉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3636.42元及截至2015年12月8日利息、罚息合计31075.955元,并支付2015年12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郑仁敖、严祥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5330元,由被告叶玉平负担,被告郑仁敖、严祥平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5242号
徐晟栋、林瑞玉: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方林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你们及徐海峰、李建国、林雪青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52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海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方林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67939.91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李建国、林瑞玉、徐晟栋、林雪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5970元。由被告徐海峰负担,被告李建国、林瑞玉、徐晟栋、林雪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612号
叶海波: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3612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颜玲玲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9月12日)。原告要求被告颜玲玲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49539.78元及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利息11630.91元、罚息6692.33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13日14时在浙江省金华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613号
徐士友: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3613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凝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9月9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19766.93元及截至2016年4月30日的利息7796.81元、滞纳金2650.75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王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742号
杨伟民:本院受理原告郑旭东诉你(2016)浙1024民初1742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1742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823号
应爱民、陈欣慧:本院受理原告陈爱平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1823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182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75号
王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341号
郑春笙:本院受理原告郑国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判决准许原告郑国妹与你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396号
陈宏伟:本院受理原告徐荣正与你及胡长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398号
林根:本院受理原告徐荣正与你及徐金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727号
周亚刚、沈伟军:本院受理原告郑旭东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1727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172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736号
邵锋强、杨伟民:本院受理原告郑旭东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1736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173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737号
严国栋、杨伟民:本院受理原告郑旭东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1737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173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741号
周柳宝、楼李刚:本院受理原告郑旭东诉你们(2016)浙1024民初1741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174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6月8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2142号开庭时间应为“2016年9月21日下午14时30分”、(2016)浙0108民初2466号开庭时间应为“2016年9月21日下午14时45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