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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 法

不知情贱卖学区房

能否让教育局赔偿?

  编辑同志:

  我所在地的教育局在对学区进行调整前,曾提前两个月在相关学校门口的醒目位置,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过相关信息。我对此并不知情,在此期间低价出售了自己的一套住房。直到有人提醒,我才知道自己所售住房的区域,已经纳入一所重点中学的招生范围,我所售的房子成为了学区房,且房价早已上涨。事后,我以教育局没有在更多的、能够让公众接触到的媒体公开学区房调整信息,构成行政不作为,并导致我仍以原学区为参考出售住房遭受较大损失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教育部门赔偿差价损失。近日,法院判决却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读者:苗丽萍

  苗丽萍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你的诉讼请求的确不能被采纳。

  一方面,教育局之举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之对应,教育局在你卖房之前的两个月,便已经在相关学校门口的醒目位置以公告形式将学区变化情况公之于众,表明教育局在发布时间上符合“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的要求,且采取了“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并没有隐瞒相关信息,只不过是方式单一,没有多种方式并存,达到足以让“公众知晓”的程度,但这只能说存在一定瑕疵或者不适当作为,并不能否定教育局已经履行公开义务,也不能推定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更谈不上行政违法。

  另一方面,教育局不应为你的损失买单。导致房价上下波动的因素很多,学区划分只是诸多情形之一,而非唯一因素,即属于多因一果。同时,房价的涨跌确实会受到政府信息的影响,但决定房价走势的核心,在于市场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变化,房屋的交易也只能属于市场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你将学区的划分作为房价上涨的唯一因素,进而将出售房屋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让政府买单,无疑是对市场和政府在经济交往中作用的混淆。

  廖春梅


浙江法制报 说 法 00005 能否让教育局赔偿? 2016-06-17 2 2016年06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