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 告

催告书送达公告

  当 事 人:王英豪;民族:汉;性别:男;年龄:38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7705200017;住址: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风景河路25号;联系电话:13515887892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甬镇卫医罚〔2015〕0028号)中规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浙甬镇卫强催〔2016〕008号)次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加处罚款壹万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镇海区支行,地址: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苗圃路28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催告书送达公告 2016-06-17 2 2016年06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