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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305号

  赵美根、赵定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浦江县中医院诉被告赵美根、赵定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298号

  浦江县然雅水晶工艺品商行、何月华、陈土根: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9月22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841号

  唐光珍、傅方平、张雪红: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光珍、傅方平、张雪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060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杨位开、义乌市绿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雪林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杨位开、义乌市绿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162号

  朱海清:本院受理原告项献娥诉被告朱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973号

  陈俊、张韶函: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9月2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974号

  陈俊、张韶函: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9月2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219号

  徐学良:本院受理原告吴尚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9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494号

  傅剑波:本院受理原告蓝德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492号

  王栋:本院受理原告蓝德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执异初字第10号

  薛建军:本院受理原告胡美凤与被告黄永泉、第三人薛建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衢柯执异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胡美凤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台椒商初字第4174号

  邹建友、孙旭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为与你们及被告邹建庆、台州欧士凯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台州汇隆商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台椒商初字第41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邹建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12月3日的利息130633.50元,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邹建庆、孙旭浪、台州欧士凯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台州汇隆商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邹建友的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向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4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4246元,由被告邹建友、邹建庆、孙旭浪、台州欧士凯新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台州汇隆商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846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15)台路执民字第2731号

  邱玲燕、阮剑光、阮依凯、阮丹萍、阮瀚瑶: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的(2015)台路执民字第2731号案件,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鉴于你们履行义务的态度和履行能力,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未履行完毕义务前,不得有下列以高消费和工作需要的高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因生活或经营必需而进行上述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737号

  陈云耀、郑峰: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3737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云耀偿付本金40320.81元以及利息、滞纳金,要求被告郑峰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5日9时05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739号

  许云君、江文素: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3739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许云君偿付本金78865.72元以及利息、滞纳金,要求被告江文素、陈华阳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5日8时50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745号

  高捷、蒋煜: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3745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高捷偿付本金78932.04元以及利息、滞纳金,要求被告蒋煜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5日9时10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746号

  陈清健、陈文琴: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3746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清健偿付本金29629.72元以及利息、滞纳金,要求被告陈文琴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5日9时15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748号

  李昌德、周文会: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3748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昌德偿付本金49648.01元以及利息、滞纳金,要求被告张顺富、周文会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5日8时55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750号

  周海明: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3750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周海明偿付本金19482.34元以及利息、滞纳金,要求被告潘红斌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5日9时00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15号

  谢冬秋:本院受理原告王幽燕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25民初01486号

  肖友赛:本院受理原告姜慧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汪春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傅琳娜、人民陪审员刘建萍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0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6)浙1121民初1805号

  郑伟荣(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松阳县新兴镇下源口村124号)、泮金有(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松阳县安民乡乌弄村上坳儿4号)、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松阳县西屏街道车站路27号西首):本院受理原告单定旺诉被告郑伟荣、泮金有、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180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6-17 2 2016年06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