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金义商初字第8437号
周文、王献忠、楼庆云、龚金有、龚汉清、徐红胜:本院受理原告吴荣祖诉被告金晖、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周文、王献忠、楼庆云、龚金有、龚汉清、徐红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请求:判令金晖、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周文、王献忠、楼庆云、龚金有、龚汉清、徐红胜立即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53450.43元整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洋、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7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341号
普乐迪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被告普乐迪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普乐迪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海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工程款10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070元,由被告普乐迪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5670号
义乌市扶西印务有限公司、金华市瑜盛针织有限公司、王世文、张桂兰、金祚富、朱美云、王英明、吴采建、贾显文、王芝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扶西印务有限公司、金华市瑜盛针织有限公司、王世文、张桂兰、金祚富、朱美云、王英明、吴采建、贾显文、王芝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法律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本案定于2016年9月7日9:4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2564号
吕毓群、吕智惠、浙江太平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创达工贸有限公司:原告卢文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照诉讼法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9时,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胡芝华、王小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304号
周雷挺、黄静翠、周宁、李颖耀、永康市齐诚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永康市劢特斯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永康哈尔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4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305号
周雷挺、黄静翠、周宁、李颖耀、永康市齐诚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永康市劢特斯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永康哈尔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4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867号
徐梁森、周凤仙:本院受理原告张玲巧诉被告徐梁森、周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25330元,合计71330元,以后利息按约定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6日上午9:1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009号
胡根朝、何文娇:本院受理原告黄光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17号
费成成、何慧芳:本院受理原告潘巧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台路商初字第1520号
卢永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伟东、邵全华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杜伟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74440.97元、逾期利息62106.46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7.96‰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邵全华及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邵全华及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伟东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870元,由被告杜伟东、邵全华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2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631号
张云山、郑美霞:本院对原告高深海诉被告张云山、郑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张云山、郑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高深海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632号
张云山、郑美霞:本院对原告吴守夏诉被告张云山、郑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张云山、郑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守夏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1.3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894号
郑荣飞、张淑霞:本院受理原告叶华龙诉被告郑荣飞、张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08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895号
郑荣飞、张淑霞:本院受理原告王禄铭诉被告郑荣飞、张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08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2751号
黄成伟、潘小珍:本院受理原告黄玉嫦诉被告黄成伟、潘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27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976号
陈巧芳:本院受理原告于兴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397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22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562号
张文彬、杨云珍:本院受理原告戴玉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05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717号
陈营、林娅琴:本院受理原告王敬诉你(2016)浙1024民初1717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2016)浙1024民初171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原南峰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3月31日第2版和第15版中缝刊登的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2民初1605号,黑体字部分被告应为“湖州羽天羽服饰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6月3日第5版和第8版中缝刊登的,仙居县人民法院黑体字部分被告“张陈”“张理”两案,原告应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6月14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民初6号内文“温州市瓯海郭溪翔风皮鞋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周敏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应为“温州市瓯海郭溪翔风皮鞋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周敏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