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选优秀律师入法检,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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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许乔静 陈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今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招录、遴选法官、检察官时,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的岗位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
如何看待这一重磅消息?青年律师会把这条路纳入自己的职业规划吗?我省又该如何更好地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本报邀请了一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参与“微沙龙”讨论,就上述问题畅所欲言。
邓楚开(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是在省检察院工作12年后转行做律师的。法律专业人士选择并坚持一个职业,其根本原因,在于该职业能满足其物质与精神需求,能让其感受到职业尊荣感。面对一个虽然充满感情、但缺乏职业尊荣感的职业,即便那些倔强且对自身的专业能力相当自信的法官、检察官们,也会产生动摇。
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行列,是能够直接入员额的,而法官、检察官转行做律师,必须从实习律师干起,且前两年不得从事诉讼业务。面对这样的转行成本,愿意并敢于丢掉法官、检察官这一铁饭碗选择律师职业者,还是有一些。这从一定角度说明,现今法官、检察官对于专业法律人的吸引力不够。当下最需要思考的是,怎样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经济待遇、政治待遇,让法官、检察官成为一个具有高度尊荣感的职业。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司法真正改革,也才能确保司法机关的精英不愿走,律师界的精英愿意来。
柳沛(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不会考虑将来从事检察官、法官职业,因为我现在的理想是当一名优秀的女律师。读大学时,我挺想当检察官的。后来,在读研究生时期,我接触到很多案子,越来越喜欢律师这个职业,可能每个人在每个阶段的想法是会改变的。
我希望每天都可以学到不同的东西,认识不同的人,结交不同的朋友,我认为我目前做律师比较有成就感,更有挑战性。
孙立波(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做一名光荣的检察官是我从大学到研究生时代的理想,或许是基于一名法科生的朴素梦想,总是认为检察官就是手持法律之剑的英雄、正义的化身,嫉恶如仇,匡扶正义,追究犯罪,惩治罪恶。希望能够成为一名检察官,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实现自己的梦想,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或许理想总是和现实存在差距的。硕士毕业的时候也考取了某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但是最后基于各种因素的权衡,还是选择了成为一名律师。未来,我或许会尝试通过法律共同体的人才流动机制去实现自己学生时代的梦想。但目前要我放弃目前的事业加入公务员队伍,可能我做不到。
廖志杰(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
这项政策的出台能吸引一些曾经有过法官、检察官梦想的律师,推行的关键是打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流通机制,使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能够吸引骨干律师群体。提高经济待遇是一方面,但关键还是要提升法治水平,树立司法权威,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社会地位。从这一层面来说,从律师队伍当中遴选法官、检察官的当务之急是要积极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待遇和地位。
总而言之,要想引凤来,先把巢筑好;你若盛开,蝴蝶自来。
金富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我支持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法官这个做法,因为优秀律师在知识储备和经验上比那些刚从大学毕业的年轻人要更胜一筹。
我也认为此事的关键在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我觉得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采取的取消传统的审判业务庭,废除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审批权,建立法官会议制度,实行“法官少而精、辅助人员专而足”的人员配备模式等一系列措施值得借鉴。
陈三联(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
我认为我省要更好地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从制度保障、职业认同、业务协作、体制机制等方面来完善。
我省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上作了一些探索和创新,走在全国前列。但是,有些现象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以法官为例,目前我省法官办案压力高、工作强度高、办案风险高,但是职业保障低、社会评价低、工资收入低,这个“三高三低”促使一部分法官弃“官”而从事律师职业。从律师角度来讲,资深律师不愿意从事法官、检察官这一职业,青年律师想走向这些岗位,却因资质不够且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等原因无法进入。这些原因直接导致了这个职业共同体内单向流动的现象较为明显。
若要彻底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整合资源,建立统一的职前培训制度,让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在入职前接受统一的培训,从而培养统一的司法价值观与法律职业观,让他们师出同门,工作中又“殊途同归”。
其次,加大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内部之间的流动,比如说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多招录法官、检察官。
再者,要注重发挥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中的作用。不可否认,忽视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便是一个失衡或者说倾斜的共同体,要注重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知情权、辩护辩论权、申诉代理权等执业权利,使律师发挥与法官、检察官之间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相互制衡的职业作用,成为法官判案的助手和法律程序运行的监督者。
最后,应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待遇,加强他们的职业保障,让他们有获得感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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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公检法良性互动
共促“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警察岗位职责不同,但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近年来,我省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上作了一些探索和创新,走在全国前列。
2009年3月20日,时任省高院院长齐奇率省高院领导班子访问省律协并举行交流座谈会,听取律师意见和建议。这次会见,成为我省“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进程中里程碑式的一幕。
同年12月8日,时任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云龙走访省律协,与律师代表座谈交流。
此后,省律协与省高院、省检察院建立了良性互动机制。在业务研讨交流、信息资源共享、日常联系交流、互聘讲师授课、规范各方行为等方面都有所作为。
2010年4月28日,省律协与省法官协会在省高院举行《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签字仪式。
2014年8月,由省高院委托省律协牵头起草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纪要》正式出台,并印发到全省法院。
2015年,省律协走访省高院,提出意见和建议,促成省高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意见》。
章靖忠、郑金都、陈三联、李根美、沈田丰等律师还担任了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专家委员。
今年以来,我省政法部门展开了一系列惠及律师群体的举措,“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更进一步。
省高级人民法院研发的浙江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在全省三级法院开通;省人民检察院邀请12名律师大咖共商新型律检关系构建;省公安厅下发《看守所保障律师会见权利“十不准、十服务”规定》,赢得律师界的一片叫好;省司法厅与省高院签署全面合作框架协议,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等六方面开展更深入的合作。
此外,省律协还与省高院开展了“律师评法官”活动,与省检察院联合开展“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对抗赛”等。
省级层面的有益探索,也推动了市县级律师协会与法院、检察院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绍兴市律协与市法官协会联合出台《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台州市律协促成市检出台《关于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