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各杭州鹰自达塑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杭州鹰自达塑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12月24日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6年5月16日经富阳区人民法院(2014)杭富商破字第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依法由本管理人执行,本次分配为一次性分配。
本次分配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61300042元(税后),其中支付破产费用516470.6元(不包括财产变现的税费),支付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人7679007元,支付抵押债权人49168841元,支付职工债权人的数额为3935723.47元,支付所欠税费的金额为0,支付普通债权人的金额为0。
对于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月仍不受领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杭州鹰自达塑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