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年6月21日
(2016)浙0382民初4552号
浙江长拓气动液压件有限公司、浙江聚力塑业有限公司、乐清市普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海存、薛利倍、高永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你们及薛利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1742号
嘉善鑫国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倪月生与被告嘉善鑫国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支付货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1431号
周云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嘉兴市雅诺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敏、周云龙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吴敏返还本金774716元及利息;判令被告周云龙返还本金968000元及利息。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第8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3382号
吴戴芬、叶传勇、叶晓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余荦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吴戴芬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450000元、利息31957.07元(暂计)、实现债权费用60000元;被告余荦东、叶传勇、叶晓磊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882号
浙江晨云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嘉远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晨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责任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31439.36元及违约金140779.41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地点在海宁市人民法院许村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审判员吴伟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费杰、俞伟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826号
柯益忠(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08234538)、郑安贵(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705035110):本院受理原告海宁柒泉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柯益忠、郑安贵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桐民初字第3784号
陈亮:本院受理浙江立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徐明彪、汪宝根、洪凤珠、陈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1200号
赵国民:本院受理原告许克帮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404号
邱惠锋、胡利丽:本院受理原告施惠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6年9月26日9时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4237号
翁嵩衡:本院受理原告陈大水诉被告翁嵩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4539号
陈洪春、卢雅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被告陈洪春、卢雅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42号
胡晶、黄俊凯:本院受理原告楼旭永与被告胡晶、黄俊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281号
陈立新、丁爱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陈立新、丁爱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3912号
朱耀寒、宋汝荣、田均娜:本院受理原告贾珞与被告朱耀赛、宋汝荣、田均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3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3914号
廖洪伟:本院受理原告贾珞与被告廖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3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8821号
孟范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巧美诉被告孟范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孟范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张巧美诉请: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09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永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升、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20号
申请人诸暨昊诺针织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10500053 22224145,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票据金额110000元,出票人为义乌市佳益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诸暨市张操针织厂,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23日)。利害关系人应于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720号
汪春燕:本院受理原告成武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成武军与被告汪春燕离婚。二、驳回原告成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成武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972号
李旺强、蔡永安: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旺强、蔡永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8416号
陈东、浙江瓯佳龙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索菲特酒店诉被告陈东、浙江瓯佳龙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陈东、浙江欧佳龙餐饮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索菲特酒店诉请: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房租人民币479165元和水电费32508元(共计人民币:51167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洋、朱翠玉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3民初1467号
包章龙:本院受理原告杨正寿诉被告包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2743号
周正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周正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朱仙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4)金永商初字第4011号
周胜刚、施丽英、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转业与被告周胜刚、施丽英、浙江美名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01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928号
浙江志翔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省武义南方工贸有限公司、林响、潘福环、徐敏:本院受理原告胡硕与被告浙江志翔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省武义南方工贸有限公司、林响、潘福环、徐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朱仙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794号
凌英翔、吴龙军、丁骑吹:本院对原告郎涛与被告凌英翔、吴龙军、丁骑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544号
黄顺清:本院受理原告吴晓峰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9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184号
陈革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镇蓝欣水晶门市部诉被告陈革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1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944号
黄斌正:本院受理原告严增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82202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9月26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800号
张海防:本院受理原告彭成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380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字第3102号
项学军:本院受理胡建勇诉项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日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10号
张钧、周洋:本院对原告黄晁诉被告张钧、周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74号
陈飞英、张建贵:本院对原告黄洪明诉被告陈飞英、张建贵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949号
郑洋萍:本院受理原告黄晋阳诉被告郑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李伯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