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2359号
张必浪:本院受理黄奎木诉张必浪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日上午9点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16号
洪水管:本院对原告浦江县黄宅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洪水管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49号
金丽文、张晓元:本院对原告蒋凯仰诉金丽文、张晓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425号
张荣昌、赵锃梼:本院对原告金双平诉被告张荣昌、赵锃梼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496号
张未生、徐香英:本院受理原告张道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349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26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17号
郑军进、李杏元:本院受理原告缪红喜诉被告郑军进、李杏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204号
张祖金:本院受理吴长流诉张祖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6日上午9点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591号
黄海韪:本院受理项振华诉黄海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6日上午9点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26号
祝红星:本院受理原告严明种诉被告祝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84号
金聪聪、黄玉环:本院对原告虞建伟诉被告金聪聪、黄玉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12号
张钧、周洋:本院对原告张军海诉被告张钧、周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号
徐强、徐红艳:本院对原告张时忠诉被告徐强、徐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646号
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先春诉浦江大丰工贸有限公司、甘慧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日上午9点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7号
赵红心、王红霞:本院对原告赵生波诉赵红心、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677号
祝丰伟:本院受理原告郑灵伟诉被告祝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李伯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号
徐强、徐红艳:本院对原告郑期南诉被告徐强、徐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548号
赵灿灿、陈珊珊、魏栋:本院受理周葵隆诉赵灿灿、陈珊珊、魏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6日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446号
何元文、马仙莲:本院对原告朱顺花诉被告何元文、马仙莲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133号
缪志斌、卿天真、琚铁仙:本院受理原告衢州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转程序)、民事诉令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卿天真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损失6000元;要求琚铁仙、缪志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494号
傅剑波:本院受理原告蓝德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492号
王栋:本院受理原告蓝德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454号
鲍利锋:本院受理原告刘红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083号
谢财根:本院受理原告项根福诉你和叶惠舟、叶满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叶惠舟归还借款35000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律师费3000元,并要求你和叶满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455号
徐伟建、鲍利锋:本院受理原告刘红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徐伟建归还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鲍利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533号
叶德喜:本院受理原告尤美丽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叶德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尤美丽货款人民币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被告叶德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534号
梅云仙:本院受理原告尤美丽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梅云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尤美丽货款人民币69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被告梅云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471号
陈洋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9月12日)。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陈洋兵立即偿还原告贷记卡本金人民币19999.04元及截止2015年12月1日的利息4813.89元、费用6060.6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13日15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6月12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2016)浙0503民初975号,落款法院应为“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3月15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奉化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3民初01029号,被告应为“宁波佳宇疏浚有限公司、宁波佳诺疏浚有限公司、宁波佳诺置业有限公司、林盛辉、黄正红、林武斌、杨小芳”,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3月10日第15版法院公告栏中(2015)绍越商初字第5783号,被告应为“周岳云”;开庭时间应为“2016年8月31日上午9时”,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