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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黄天彩(出生日期:1984年1月24日,身份证号:532124198401241920):我局查实你在未向相关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15年6月建成废塑料粉碎建设项目并投入正式生产。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决定作出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嘉兴秀洲支行(户名: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征收专户;账号:1932010104007252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或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

  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秀洲环罚字〔2016〕39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局(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新秀路大树花园三期18幢702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嘉兴市秀洲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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