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802民初408号
卢和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25号
孙委、陈昌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471号
陈洋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9月12日)。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陈洋兵立即偿还原告贷记卡本金人民币19999.04元及截止2015年12月1日的利息4813.89元、费用6060.6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13日15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1646号
仙居大唐五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你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27.6万元;二、确认原告对被告3#、4#车间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所得款享有优先权;三、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16年9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5)台温商初字第1636号
温州欧伦洁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超灵陶瓷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温商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