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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实话

2.5天休假 应当宁缺毋滥

  就现在来看,对“有条件”的理解应该追求最大公约数。更重要的是,不能忽视“小长假”的前提,无视条件的制约而强行推广;也不能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为强行落实而编造理由。

  乔杉

  近日,湖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2.5天休假。目前仅有5个城市出台了实施细则“尝鲜”2.5天休假,绝大多数地区尚未落地。

  笔者认为,仅仅通过数字来分析落实2.5天休假的城市数量并没有多少意义,更重要的还是分析“小长假”的价值以及具备的条件。

  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意见,鼓励弹性作息。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这被解读为鼓励2.5天休假。可以看出,2.5天休假是存在前提条件的,那就是“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

  什么叫“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意见没有明说,一般以为是,“确保不影响正常工作”,也就是实行“小长假”之后,不能影响群众办事,不能出现找不到人的情况。所以在已经出台细则的地方大都也提出了具体措施,避免因休假影响正常工作。比如陕西省靖边县规定,各单位各部门本着每周40个小时工作时间不变的原则,实行AB岗的办法,保证每个单位在周五下午有不少于一半的人员在岗,务必满足机关正常运转和群众办事需求。

  这其实是执行细节问题。就这一点来看,很多城市和很多单位未必符合条件。比如一些窗口单位,即便周五下午,也会面临很多办事群众。无论是“关门大吉”,还是轮休一部分干部职工,都可能影响群众办事。如果为了休假而休假,没有条件创造条件,显然是失当的。

  除此之外,到底有没有其他条件,文件没有细说,很多地方也选择性忽略了。比如民心民意的支持问题,如果一个地方民众坚决不理解不赞成政府部门带头休假,是否能叫“有条件”?再比如相关制度的配合问题。如果在一个地方,除了机关事业单位之外,大多数单位的劳动者,连双休日和带薪休假都不能落实,面对种种休假优势叠加到机关事业单位头上,会迎来民众怎样的目光?

  推行2.5天休假,必须正视条件制约问题,正确理解“小长假”的“有条件”。就现在来看,对“有条件”的理解应该追求最大公约数。更重要的是,不能忽视“小长假”的前提,无视条件的制约而强行推广;也不能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为强行落实而编造理由。由是而言,2.5天休假应坚持宁缺毋滥。


浙江法制报 实话 00002 2.5天休假 应当宁缺毋滥 2016-06-23 2 2016年06月2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