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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6年6月23日

  (2016)浙0282民初5062号

  宁波宝露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宏张化纤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诉被告宁波宝露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宏张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2101号

  俞杏娟、俞小娟、俞培兴、俞建兴、俞彩琴、俞娟素、黄春萍、黄春瑶、黄志君:本院受理的原告俞佩月诉被告俞杏娟、俞小娟、俞培兴、俞建兴、俞彩琴、俞娟素、黄春萍、黄春瑶、黄志君继承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2880号

  章宏智、章辰宸、熊后发、余姚市巨锋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成双立诉被告章宏智、章辰宸、熊后发、余姚市巨锋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28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甬余商初字第2147号

  裘国珍、余姚巨星机械有限公司、裘超潞:邹小芬就(2015)甬余商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4880号

  林松标:本院受理原告马彩虹与被告林松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48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563号

  林俊成、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弘育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赵志芬诉你们民间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5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042号

  张子亮、王晓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2788号

  冯达胜:本院受理原告竹才勇诉你及俞朝辉、俞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27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824号

  欧任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83民初942号

  谢浩兴: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浩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3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3917号

  章锡江:本院受理原告郑兴兰诉被告章锡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1041号

  温州市大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燕芬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1042号

  温州市大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燕芬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282号

  温州市美尔诺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郭溪王亮纸箱加工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4212号

  刘胜远:本院受理原告陈晓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9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温瑞破字第38-3号

  因浙江永华紧固件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依法执行完结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及时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裁定终结浙江永华紧固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5)温文商初字第537号

  叶碎女:本院受理原告陈洪献诉你及被告陈仁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文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仁行、叶碎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洪献加工款102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6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90元,由被告陈仁行、叶碎女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破2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的申请,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浙0304民破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赛特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6月16日指定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赛特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赛特鞋业有限公司股东赛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陆亚妮,联系号码:18205778799。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恒隆商务楼1602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浙江赛特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7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赛特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赛特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7月27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1840号

  嘉兴浩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曹国栓、曹国江、桐乡市精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迪诉被告嘉兴浩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曹国栓、曹国江、桐乡市精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们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02029号

  郑华东: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江南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华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陈鹏洪:本院受理原告吴雷鹏与被告陈鹏洪、嘉兴自在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朱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江帆、虞天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粉芳与被告江帆、虞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商初字第1444号

  宁波富淞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嘉善凯吉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宁皮富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善商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宁波富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嘉善凯吉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00900元及利息损失。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428号

  浙江泽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大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泽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8日16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305号

  宁波慈爱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天成经编基布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慈爱纺织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波慈爱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海宁天成经编基布有限公司货款72358元并赔偿原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以506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608元,公告费650元(原告先行垫付,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合计2258元,由被告宁波慈爱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法院公告 2016-06-23 2 2016年06月2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