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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含各分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银行联系电话:0579-82308997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9-8917288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3日

  附:公告清单 单位: 人民币万元

  序号债权行借款人名称债务情况(截至2016年4月11日)担保人借款合同编号本金欠息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浙江飞特工贸有限公司2014年兰溪字第0262号1990.00236.32金华市禾为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飞特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金鼎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陈文明、陈丽春、陈华威、韦凌云2014年兰溪字第0360号2014年兰溪字第0731号2浙江联强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兰溪字第0242号 2015年展字0058号3857.58132.93浙江联强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兰溪字第0528号2015年兰溪字第0529号2015年兰溪字第0591号2015年兰溪字第0709号3浙江新日新工贸有限公司2014年兰溪字第1273号1439.9756.27王仙、黄永生、浙江新日新工贸有限公司2015年兰溪字第1034号2015年兰溪字第1101号2015年兰溪字第01525号4浙江倩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2015年兰溪字第0406号1733.9529.11朱玉珠、施章通、施建东、姜金喜、浙江倩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2015年兰溪字第0407号2015年兰溪字第0458号2015年兰溪字第0856号2015年兰溪字第1056号2015年兰溪字第01433号5浙江豪迈五金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兰溪字第0469号1585.0032.82陈建新、浙江豪迈五金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兰溪字第0555号2015年兰溪字第1000号2015年兰溪字第1328号6浙江蓝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兰溪字第0043号 2015年展字0023号2047.9841.55浙江蓝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姚龚斌、叶剑萍、叶剑敏、诸葛淑华2014年兰溪字第0304号 2015年展字0020号姚龚斌、叶剑萍、叶剑敏、诸葛淑华、浙江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蓝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兰溪字第0312号 2015年展字0021号2014年兰溪字第0973号 2015年展字0048号2015年兰溪字第1289号浙江蓝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永康市众利机械有限公司2015年永康字第1061号2129.8942.02浙江广和制衣有限公司、吕小泉2015年永康字第1063号2015年永康字第1104号浙江广和制衣有限公司、永康市众利机械有限公司、吕小泉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浙江浦江秀水进出口有限公司2014年浦江字第0389号2276.55186.19浙江浦江晨旭工贸有限公司、郑美嫦、郑国委、洪映星、郑小委2014年浦江字第0403号2014浦发票总字第0002号 2014年权质字第0214号 2014年权质字第0232号 2015年权质字第0001号 2015年权质字第0039号 2015年权质字第0061号9浙江恺人工贸有限公司2014年浦江字第0209号 2015年展字第0009号1528.0057.79浙江安圣电池有限公司、湖南安圣电池有限公司、王其昌、章茵茵2014年浦江字第0281号 2015年展字第0011号2014年浦江字第0294号 2015年展字第0010号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行浙江庆和工贸有限公司2014年磐安字第0289号1299.9858.84陈春华、林国荣、浙江庆和工贸有限公司2014年磐安字第0430号2015年磐安字第0137号2015年磐安字第0228号合计19888.90873.83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6年4月1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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