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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仲裁公告

  绍兴县千叶服饰有限公司: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刘得云、徐明明诉你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等争议一案(案号为绍柯劳仲案字2016年445-446号)。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诉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8日(上午)9时整在本委仲裁1号庭(浙江省绍兴市柯桥街道兴越路1718号)公开审理此案,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绍兴县众合制衣有限公司: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吴海英等8人诉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费等争议一案(案号为绍柯劳仲案字2016年437-444号)。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诉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8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委仲裁1号庭(浙江省绍兴市柯桥街道兴越路1718号)公开审理此案,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绍兴市邦圣钢结构有限公司、胡水祥:邹万书等6人诉你工资及利息劳动争议案(诸劳人仲案字〔2016〕第325号),本委依法受理并予裁决,裁决内容如下:一、由绍兴市邦圣钢结构有限公司、胡水祥连带支付邹万书等6人工资共79000元,其中邹万正14500元、汪林焱11750元、邹林12250元、汪水旺13500元、邹喜红11500元、邹万书15500元。以上款项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邹万书等6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劳动者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仲裁公告 2016-06-23 2 2016年06月2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