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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说法

工伤理赔费用汇入单位 单位私吞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编辑同志:

  我遭遇工伤并治愈后,工伤保险机构将我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转入了我所在公司的账户,让我去公司领取。可公司却拒绝转交给我,理由是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工伤保险理赔,应当直接打入工伤员工账户,不必通过单位转交。既然进了公司的账户,意味着该款应当属公司所有。后来,公司又改口称已经转交给我,我再行索要,纯属无理取闹,但公司对此又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这件事其实是因为我与公司领导存在过节,他想通过公司私吞该款来“治一治”我。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邱婷婷

  邱婷婷读者:

  你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与之对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利益的行为。公司之举恰恰具备相应的法律特征:一是本案所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是工伤保险机构根据你构成工伤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给你的。虽然工伤保险机构通过公司转交,没有直接打入你自己账户的做法确实存在不当,但这并不能排除工伤保险机构只不过是借用公司账户转账,也不能改变该款理应归你所有的性质。对于公司,一是没有该款应当归其所有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机构、公司和你之间也没有相应的约定;二是公司占有了该款;三是你已经因为公司的占有而遭受损失。正因为如此,决定了公司必须承担返还责任。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不利后果。《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工伤保险机构确已将款汇入公司账户、你也有证据证明自己应得款项被公司占有的情况下,意味着你能够完成自身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并达到预期的证明目的。公司反驳已经将赔款转交给你,你如今纯属再行索要且系无理取闹,自然也必须承担对应的举证责任。正因为公司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反驳主张,决定了其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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