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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公告

  被征收人赵鹏(身份证号码:330102197602250012,户籍地址:杭州市下城区青园小区11-2-1001室)于2011年12月18日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子女。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6月6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因无法通过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被征收人本人,现依法向被征收人公告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下卫计征字(2015)第8号)。请被征收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至下城区朝晖街道办事处(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河东路华电弄78号422室;电话:28908359)领取《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征收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下城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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