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01087号
项金莲:本院受理原告魏荣定诉被告项金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0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284、01285号
陈君燕:本院受理原告赵旭强诉被告陈君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284、012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252号
贾也川、刘旭升:本院受理原告朱越菲诉被告贾也川、刘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2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65号
郑杨芳: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友诉被告郑杨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66号
郑杨芳:本院受理原告郑忠波诉被告郑杨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09号
张金星、张牡丹:本院受理原告张竹萧诉被告张金星、张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575号
郑军进、李杏元:本院对原告郑振宇诉被告郑军进、李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郑军进、李杏元归还原告郑振宇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息2%从2015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7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390元,由被告郑军进、李杏元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772号
于军辉、朱悄悄:本院对原告黄赞英诉被告于军辉、朱悄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于军辉、朱悄悄归还原告黄赞英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息1.5%从2014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于军辉、朱悄悄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146号
张根福、谭富珍:本院受理原告郑元庆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1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430号
童志祥、梁童、杜盈:本院受理原告罗永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802民初14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91号
付洪: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宏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45号
何芳龙、李芝利:本院受理原告周建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412号
姜元珍、许正轩:本院受理原告黄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166号
徐华俊:本院受理原告杨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华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杨敏借款1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2014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3月16日开始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杨敏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692号
郎涌:本院受理原告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718号
傅国华、杨阳、柴胜平:本院受理原告邵宝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3684号
周文丰: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谢钧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6年9月12日)。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周文丰立即偿还原告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41600.29元及截止2016年4月1日的利息7575.46元、滞纳金13326.71元、其他费用26743.26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谢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13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5)台仙民初字第
1088号
胡韬:本院受理原告台州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你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仙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梁学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187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3日15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陈彩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1872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3日15时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杨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188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3日15时15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赵岩荣(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垟店寺窑村23号):原告陈成棕与赵岩荣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1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赵岩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成棕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6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赵岩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1127号
孙建勇:本院受理原告岱山县衢海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与你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27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