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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说 法

法院公告

2016年6月24日

  (2016)浙0304民初2251号

  莫顿电气有限公司、黄秀清、蒋彩连、大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耀哲、温州天洲铜业有限公司、黄利球、余光亮、余光献、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莫顿电气有限公司、黄秀清、蒋彩连、大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耀哲、温州天洲铜业有限公司、黄利球、余光亮、余光献、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9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972号

  刘忠建、葛冕冕: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刘忠建、葛冕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1113号

  刘铮锋:本院受理原告刘旭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6120元(从2014年11月28日起按月利率0.68%计算至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6日15时在文成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824号

  杨连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被告杨连妙、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9日8时30分在文成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文成县人民法院

  乐清市兴盈科技电器厂、陈微芬、叶朋、南彩蕊:原告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垟支行诉你们、王建忠、刘宋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乐商初字第2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兴盈科技电器厂、陈微芬、叶朋、南彩蕊:原告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垟支行诉你们、陈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乐商初字第252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兴盈科技电器厂、陈微芬、胡金友、叶鸥、叶朋、南彩蕊:原告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垟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乐商初字第2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兴盈科技电器厂、陈微芬、吴碎静、叶高铸、叶朋、南彩蕊:原告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垟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乐商初字第2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陈丹: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支行与被告陈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乐商初字第3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49号

  康勇:本院受理原告胡丽珍与被告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4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康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胡丽珍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康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2025号

  谭云彪:本院受理原告严小根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828号

  王建柱、吴斌:本院受理李金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吕宇梅、顾晓明:本院受理原告邬建强与被告叶宇梅、顾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本金1000000元,按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6%自200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400000元);3、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雷婷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关香、朱伯庭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330号

  金良军: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新丰海天机械厂(普通合伙)诉被告沈勤松、金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在上诉期间,被告沈勤松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750号

  陈小龙(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9205101819)、周锋(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8012171816):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龙、周锋、李张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283.91元及代偿款利息(以代偿款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周锋、李张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1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61元,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1430号

  湖州市南浔翔龙电机厂: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百桃树脂厂诉被告湖州市南浔翔龙电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8038号

  汪君平:本院受理原告斯正新与被告汪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浙0782民字450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9月14日下午15时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6440号

  于永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永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保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8月19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8027号

  张益敏、洪赛花:本院受理原告杨剑英诉你俩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俩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张益敏、洪赛花共同归还原告杨剑英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从2014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止为6000元,合计人民币5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刘剑军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21日14时45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207号

  凌金韶: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圣宝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凌韶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526号

  陈文建:本院受理原告楼凤仙诉被告陈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4309号

  金军海:本院受理原告章建南诉被告金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金军海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金军海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430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章建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合计1758元,由原告章建南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773号

  楼洪渊:本院受理原告兰溪市恒方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洪苏平、楼雁翔、楼洪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21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059号

  郑斌斌、朱菁:本院受理原告周招罗诉郑斌斌、朱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21日上午9:5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060号

  郑斌斌、朱菁:本院受理原告周招罗诉郑斌斌、朱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21日上午9:5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943号

  吴明值、金晓青:本院受理原告洪尔桥诉被告吴明值、金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2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153号

  张金海、董舟、浙江舟山滨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文仙诉被告张金海、董舟、浙江舟山滨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1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说 法 00011 法院公告 2016-06-24 2 2016年06月2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