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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82民催16号

  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叶赛娟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本票(票号为:1050337522248364,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25日,票据金额500000元,申请人为叶赛娟,收款人为叶赛娟)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了(2016)浙0782民催16号,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叶赛娟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13号

  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普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4020005126771286,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15日,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义乌市金明针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世名贸易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15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了(2016)浙0782民催13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普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催15号

  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义乌市文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本票(票号为:4020337522306534,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3日,票据金额10000元,申请人为义乌市文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了(2016)浙0782民催15号,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义乌市文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00787号

  董光辉:本院受理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007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00781号

  杜佳莉:本院受理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你与虞闪闪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00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00785号

  何成虎、俞杭勇:本院受理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00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5869号

  被告张燕林、花航明: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燕林、花航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陈高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森荣、郑欢欢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须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5868号

  被告郑宏志、商圣施: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宏志、商圣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陈高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森荣、郑欢欢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须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2721号

  刘航:本院受理原告孙成毕诉被告徐建中、徐啸、刘航健康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53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误工费24186元、护理费24186元、营养费9000元、伙食补助费47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3418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6年10月10日14:10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63号

  夏军勇:本院受理原告应佳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082号

  洪方:本院受理原告龚声发诉被告洪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012号

  金丽文、张晓元:本院受理原告楼旭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金丽文、张晓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楼旭明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255号

  楼丽阳:本院受理原告陈旭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楼丽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旭照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2月2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楼丽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254号

  盛燕丛、吴钰英:本院受理原告陈旭照诉被告盛燕丛、吴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596号

  王碧凤、马玉琼、余骐杰、余依菲:本院受理原告余国洋诉被告王碧凤、马玉琼、余骐杰、余依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59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22日8:50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257号

  盛燕丛、吴钰英:本院受理原告陈旭照诉被告盛燕丛、吴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0726民初3150号

  朱希勋:本院受理原告赵仲法、张序庆、陈军、陈刚、朱红山、张世权、杨叔华、张荷华、张美飞、黄仙桃、蒋金才、徐秋生、周宝花、潘承旺、楼美玉、严国济、张菊仙诉被告朱希勋、蒋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0726民初315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27日8:40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691号

  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邹志成、鲁芝花:本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二、原告对被告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芦林中路9号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的款项对判决第一项债权优先受偿。三、被告邹志成、鲁芝花对判决第一项债务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就未能清偿部分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568号

  赖敏亮、佐文俊:本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商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赖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二、原告对被告赖敏亮、佐文俊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新河沿125号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的款项对判决第一项债权优先受偿。三、被告佑文俊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赖敏亮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祝卫坚、孔慧兰:本院受理原告张珠凤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居县人民法院

  刘小岩、钱阳:本院受理原告郑旭东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浙1024民初194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南峰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丁强:本院受理原告郑旭东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浙1024民初194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南峰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应相森:本院受理原告周百成与你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18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王都丙、叶新权:本院受理原告胡洪林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1955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6日08时30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韩臣许:本院受理原告胡洪林与你及被告周伟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浙1024民初196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6日08时45分在本院原南峰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居县人民法院

  邬剑超: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新为与被告邬剑辉、邬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82662元整及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16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陶恺正: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3806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美富、陈伟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9月19日)。原告要求被告张美富立即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24701.99元及截至2016年5月4日的利息3767.95元、滞纳金4000.14元和其他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陈伟及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6-06-27 2 2016年06月2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