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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5)温苍商初字第3576号

  刘春林:本院受理原告苍南广林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奕宗、洪素宜、瑞金都啤酒体验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及补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或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 9月30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3)温瑞破字第42-2号

  2013年8月12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华大铝镁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浙江中一特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浙江中一特钢有限公司目前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仅为600多万元,债务人、债权人确认的无争议债权为237134148.57元。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中一特钢有限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宣告浙江中一特钢有限公司破产。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998号

  赵红心、王红霞、葛夕慈:本院受理原告曹志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9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29日下午15时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590号

  浦江县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桥头晶晶仪表配件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59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29日下午14:40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1月28日第14版法院公告栏中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湖知初字第426号,黑体字部分被告信息“南浔宜平百货店(经营者:王宜平)”应为“南浔宜平百货店(经营者:王益平)”,开庭时间 “定于2016年5月26日上午9:00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应为“定于2016年7月13日上午9:00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6月27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1516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横溪圣光塑料加工厂”应为“宁波市鄞州横溪圣光塑粉加工厂”,特此更正。

  本报2016年6月16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3民初01044号,黑体字部分被公告人“郑海挺”应为“沈荣华”,特此更正。

  (2016)浙0602民催31号

  申请人山西博尔时代商贸有限公司遗失付款行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出票人为绍兴永通外贸喷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沪光热电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汇票号码为3130005132700281、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03912号

  王定法、钱爱珠:本院受理原告王文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袍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97号

  绍兴市伟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伟刚:原告绍兴市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美英、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星、衡阳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星叉车有限公司、绍兴市长庚置业有限公司及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98号

  绍兴市伟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伟刚:原告绍兴市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云宝、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星、李美英、衡阳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星叉车有限公司、绍兴市长庚置业有限公司及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际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99号

  绍兴市伟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伟刚:原告绍兴市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根法、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星、李美英、衡阳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星叉车有限公司、绍兴市长庚置业有限公司及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00号

  绍兴市伟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伟刚:原告绍兴市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根法、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星、李美英、衡阳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星叉车有限公司、绍兴市长庚置业有限公司及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际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2936号

  俞金美、高孝天: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775号

  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诉你及绍兴县吉富纺织实业有限公司、陶吉生、王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464号

  杨建刚、黄志英: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81民初1214号

  台州市黄岩荣达锻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住所地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浙0681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23号

  张峰:本院受理原告罗增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5954号

  邓晓鹤:本院受理原告陆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2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14号

  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顺德鞋材有限公司、温州金典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九德实业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吕章、陈杰、何丽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与被告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顺德鞋材有限公司、温州金典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九德实业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吕章、陈杰、何丽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9日下午15: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077号

  温州冰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丽蓉、王志友、岳军、温州市精进达电子机电配套有限公司、郑宇杰、郑建海、陈梅兰: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冰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丽蓉、王志友、岳军、温州市精进达电子机电配套有限公司、郑宇杰、郑建海、陈梅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2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143号

  温州冰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丽蓉、王志友、岳军、温州市精进达电子机电配套有限公司、郑宇杰、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郑绵昆、陈梅云、张康、郑建海、陈梅兰: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冰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丽蓉、王志友、岳军、温州市精进达电子机电配套有限公司、郑宇杰、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郑绵昆、陈梅云、张康、郑建海、陈梅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2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388号

  周宗辉:本院受理原告叶志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695号

  滕弼初: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滕弼初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40号

  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九德实业有限公司、温州金典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吕章、陈杰、何丽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与被告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九德实业有限公司、温州金典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吕章、陈杰、何丽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9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39号

  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金典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九德实业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吕章、陈杰、何丽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与被告温州市亚龙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金典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帝夫鸟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九德实业有限公司、苏荫省、熊雪影、吕章、陈杰、何丽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9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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