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1003民初2918号
盛伟军:本院受理原告郑苍水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偿付货款129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陈彪、陈慈芬:本院受理(2016)浙1004民初3883号原告台州市金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6年 9月23日)。1、判令被告陈彪向原告偿还人民币67270.19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29571.84元的利息自2015年6月26日起算、本金4702.61元的利息自2015年7月25日起算、本金4693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26日起算、本金4693元的利息自2015年9月26日起算、本金4693元的利息自2015年10月27日起算、本金4693元的利息自2015年12月26日起算、本金4693元的利息自2016年1月26日起算、本金4693元的利息自2016年2月27日起算、本金4837.74元的利息自2016年3月26日起算,均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陈慈芬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定原告对被告陈彪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315V3大众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款项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有限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6年9月26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乾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38号):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浙江德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市兴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乾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浏阳市云河水电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蓝跃洪、刘慧君、蓝天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浙11民初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丽水市中级人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6月15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4民初777号,黑体字部分及内文中被告应为“江苏优美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建新、浙江乐银合金有限公司、浙江大华电气有限公司、胡少荣”,特此更正。
(2016)浙0726民初01488号
冯小伟:本院受理原告钟仙凤诉被告冯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4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369号
蒋贤土:本院对原告杨秋燕诉被告蒋贤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限被告蒋贤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秋燕货款人民币5286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580号
郑金辉:本院对原告周美清诉被告郑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郑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美清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479号
黄巧芳、陈小剑:本院对原告方曙光诉被告黄巧芳、陈小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由被告黄巧芳、陈小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方曙光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693号
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中集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04084.92元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892号
黄松、俞灵娟:本院受理原告盛旭斌诉被告黄松、俞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黄松归还借款5100元并支付利息1533元(按月利率2%从2015年3月21日计算至2016年5月27日,以后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合计6633元,被告俞灵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1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296号
张红根、李雪玲:本院受理原告王冬肖诉被告张红根、李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2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327号
陈根烟、陈除花:本院受理原告周江涛、王蓉诉被告陈根烟、陈除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3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438号
浦江县二合一快餐店:本院受理浦江县陈记冷冻食品商行诉被告浦江县二合一快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438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692元并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138号
陈海珍:本院受理原告陈善勇诉被告陈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138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432号
郑卫强:本院受理原告傅儒勇诉被告郑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8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24号
鲍跃进、陈雪花、郑林梅: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鲍跃进、陈雪花、郑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539号
陈根烟:本院受理原告周忠塘与被告陈根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685号
陈根烟、陈除花:本院受理原告周加伟诉被告陈根烟、陈除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305号
王志宏:本院受理原告余水江、翁美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志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余水江、翁美松挖掘机租金549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24元,由被告王志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909号
姜小瑜、郎涌:本院受理原告吴建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姜小瑜、郎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吴建民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5)衢柯商初字第1848号
曹金渭、陈永华:本院受理原告方建民诉被告周雅琴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衢柯商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704号
周明明、蒋风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诉周明明、蒋风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明明、蒋风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借款本金597365.53元开支付利息9123.52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8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周明明、蒋风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律师费损失3380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对被告周明明、蒋风勤所有的位于衢州市世纪花园1幢2单元502室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上述资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述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852元,由被告周明明、蒋风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112号
金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870号
徐斌、吴龙、徐元昌、卓上进:本院受理原告金燕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被告吴龙、徐元昌、卓上进对上述借款本金4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斌追偿;诉讼费用合计952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