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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说 法

未标注3C的儿童座椅出祸 可向商家索赔吗?

  未标注3C的儿童座椅出祸

  可向商家索赔吗?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以2098元的价格从一家超市购买了一张儿童汽车安全座椅。谁知,第二天我严格按照说明书安装、调试完毕后,让7岁的儿子坐上,行驶途中因急刹车,儿子在惯性作用下猝不及防地往前冲,而安全座椅的绑带却发生断裂,以至于儿子受到伤害,并花去6653元的医疗费用。事后,经上网对照查询,我发现该安全座椅并没有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我向超市提出索赔要求,超市却以伤害与我开车时急刹有直接关联,如果没有急刹就不会有伤害为由拒绝。请问,超市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姚丽萍

  姚丽萍读者:

  超市不仅应当赔偿,而且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你有权要求超市赔偿购买费用的三倍数额、医疗费用的二倍数额。

  一方面,超市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而《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超市对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商品照卖不误,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误导包括你在内的消费者,应当认定为欺诈。

  另一方面,超市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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