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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年7月4日

  (2015)甬东商初字第4215号

  解占平、邓红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42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350号

  杨沛华、陈北县、陈北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449号

  黄少华、郑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569号

  邱嗣成、任珊珊: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43号

  汤力、胡立衡、陈琳、俞曙: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4227号

  蔡祥台、陈三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42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14号

  董传伊、毛小丽: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及宁波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22号

  陈香影、叶江花: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及宁波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298号

  薛春玉、张来育: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373号

  杨昌贤、柴松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292号

  姜捷、宁波永润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海波与被告徐晓萍、姜捷、宁波永润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1340号

  柳艳琼、邱吉、柳志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为与柳艳琼、邱吉、柳志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381号

  项文兵、陶寒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5303号

  陈周:本院受理原告叶未官与被告陈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4日9:15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1761号

  邹金国、宁波罗迈鼎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吴竞进为与被告张磊、张薇、邹金国、宁波罗迈鼎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03743号

  张利辉:本院受理原告卢真与被告张利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3日下午14: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晟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沈建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烁宏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晟世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沈建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771号

  姚金波:本院受理原告岑国柱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2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姚金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岑国柱加工费5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2民初834号

  慈溪市金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虞芸列、吴勇刚、宁波立川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慈溪市金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虞芸列、虞建跃、吴勇刚、宁波立川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1139号

  慈溪市长河桑尼特洁具厂:本院受理严建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1民初2137号

  董利军:本院受理余姚市丰盈印染织造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81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2624号

  沈春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一书一表、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0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叶志伟、人民陪审员徐恩琴、陈国平,逾期将依法判决。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787号

  张宗良、浙江好地方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793号

  宋铁炯、王晓鸣、张屹、王竹青、徐敏、博文文、骆建刚、胡海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9日上午9:15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939号

  绍兴凯京都市酒店有限公司、上虞市赞盛墙纸有限公司、钱国兴、黄海生、李刚、朱慧颖: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941号

  绍兴智轩贸易有限公司、赵文胜、商保勇、张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9日上午9:45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3943号

  绍兴凯京都市酒店有限公司、上虞市赞盛墙纸有限公司、钱国兴、黄海生、李刚、朱慧颖: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9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5666号

  俞雪和、胡建儿:本院受理原告肖建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9日上午10:15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818号

  吴志华:本院受理原告唐征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9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819号

  俞峰:本院受理原告唐征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9日上午10:45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873号

  张建良:本院受理原告沈国成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0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56号

  鲍志刚: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57号

  鲍志刚: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382号

  绍兴市中原毛纺织有限公司、陈建潮、余春艳、绍兴市偏门毛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海森纺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中原毛纺织有限公司、陈建潮、余春艳、绍兴市偏门毛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海森纺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383号

  绍兴市中原毛纺织有限公司、陈建潮、余春艳、绍兴市偏门毛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海森纺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中原毛纺织有限公司、陈建潮、余春艳、绍兴市偏门毛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海森纺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4381号

  绍兴市中原毛纺织有限公司、陈建潮、余春艳、绍兴市偏门毛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海森纺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中原毛纺织有限公司、陈建潮、余春艳、绍兴市偏门毛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海森纺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523号

  袁立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528号

  成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2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4529号

  李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2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364号

  陈金林、孙彩英:本院受理原告傅国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2日上午11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5365号

  陈金林、陈伟、韩兴洋:本院受理原告傅国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2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5)绍越商初字第3296号

  绍兴市宏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绿兴市再然贸易有限公司:原告王富强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初字第3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02303号

  陈宏想、肖小燕: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宏想、肖小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浙0303民初0230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1日上午8:5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3民初783号

  陈利敏、郑胜奇、浙江方洲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3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309号

  温州市五凤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林益华、黄晓东、陈崇英、林彩丽、林东光、潘建霜、胡小平、林海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雅支行与被告温州市五凤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林益华、黄晓东、陈崇英、林彩丽、林东光、潘建霜、胡小平、林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并定于2016年9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2339号

  温州千格服饰有限公司、陈捷、曹微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支行与被告温州千格服饰有限公司、陈捷、曹微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并定于2016年9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2611号

  钱斌、林建蕊、夏松建: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为与被告钱斌、林建蕊、夏松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5)温乐商初字第3779号

  王振华、郑祥莲:本院审原告浙江省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振华、郑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温乐商初字第3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破9号

  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根据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申请,裁定受理苍南金德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8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华府新世界花园2幢8楼,邮编:325800,电话:0577-59889555、59889559,13566103269,传真:0577-59889535,联系人:何晓群、黄雄雄),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8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破10号

  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根据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申请,裁定受理苍南增辉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6年8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392号后座三楼,邮政编码:325800,联系电话:0577-64710033、13958755387,联系人:潘传德),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8月16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304号

  温州博德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对温州慕特娇鞋业有限公司诉温州博德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24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浙0326民初2116号

  周曾凤:本院受理原告陈震诉被告王积签、周曾凤、吴奕群、周青照、王积满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9:30在本院水头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3565号

  金岩新:本院受理原告平阳县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69号

  嘉兴市超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燕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聚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超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燕燕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2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嘉兴市超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始7日内向原告浙江嘉善聚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价款49204.4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49204.47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吴燕燕对被告嘉兴市超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7元,公告费65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2904号 

  德清县宏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超杰磁性材料厂诉被告德清县宏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3828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2日9时在本院盐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6-07-04 2 2016年07月0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