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304民初275号
金聪微、胡志祥、林天明、林钗平、叶德忠、金聪丽: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顺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聪微、胡志祥、林天明、林钗平、叶德忠、金聪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破7号之一
2016年3月11日,本院根据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温州荣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未发现债务人温州荣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任何可供清偿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6月6日裁定宣告温州荣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1512号
张洋智、鲁淑英: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洋智、鲁淑英、裘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6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管辖)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1658号
包国锋:本院受理原告陈燕诉被告包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包国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燕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还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自2015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本案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87元,由被告包国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573号
谢庆阳(330823198311250316):本院受理原告洪樟来诉被告谢庆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2048号
谈建方、胡卫峰:本院受理原告杨永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民事)、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浔双民初字第240号
肖国华:本院受理原告黄宝权、周桂英、黄春发诉被告施美荣、肖国华、谢跃强、沈银江、李月凤、尤忠良生命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湖浔双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1046号
王火根、钱月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佳丽,人民陪审员陆卫东、施根泉。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3509号
奚悦华、潘小龙、陶吉根、韦秀英、王振飞、陶琴琴: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织里支行与被告奚悦华、潘小龙、陶吉根、韦秀英、王振飞、陶琴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135号
徐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徐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513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03228号
倪根长:原告韩权胜与被告倪根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0322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5916号
徐慧强、洪素群: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商初字第3339号
郑树成、许健波、朱跃军、包芳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婺商初字第3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华工电气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为1040005228148656,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1月30日,出票人为浙江今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华工电气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45017.08元,付款行为中国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部。自公告之日起2016年12月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慈溪市安锐磨具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不慎遗失,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为3130005130474492,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8日,出票人为浙江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亚电路板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4万元,付款行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金华分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322号
骆海霞、姚文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与被告骆海霞、姚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22号
陆鑫峰、包丽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陆鑫峰、包丽燕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2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4603号
郑象高: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华诉被告郑象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1日10时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4778号
郑象高:本院受理原告高雁诉被告郑象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1日9时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3821号
永康市集成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李鉴琳:原告永康市桥下印刷厂为与被告永康市集成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李鉴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382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656号
李春龙:本院受理原告吴小龙为与被告李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3198号
黄鹏:本院受理原告姚开勇与被告黄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0月10日14:40,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4号审判庭(东门3楼)。合议庭成员为陈飞峰、任更生、叶林彬。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336号
杜欣龙、孙佳:本院受理原告程俊超与被告杜欣龙、孙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0月11日15:20,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四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成员为金华英、华丽贞、童李燕。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979号
郑勇山、吕月莺:本院受理原告颜禄亮与被告郑勇山、吕月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0月11日14:30,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四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成员为金华英、华丽贞、童李燕。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50号
洪忠义、楼明霞: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曹氏布行诉被告洪忠义、楼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88号
王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文诉被告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318号
钟晟熠:本院受理原告钟洋燕诉被告钟晟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734号
黄建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震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黄建斌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1247号
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培想与被告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郑高城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5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3月14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郑高城对被告台州中洲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8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