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4版:新闻

让“临时家长”更称职

省检察院出台细则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

  通讯员 范跃红 史隽

  本报讯 7月6日上午,在义乌的一间理发店里,发型师小刚正在忙碌着。来来往往的客人们当然不知道,这个小伙子有着不光彩的过往,是检察官和“临时家长”陈老师的共同努力,将他拉了回来。

  据了解,我省像陈老师这样全程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临时家长”有数千人。为了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省检察院近日率先在全国检察机关中出台了《检察机关执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我省作为探索实践合适成年人制度最早的省份之一,从2010年开始杭州余杭、萧山等地检察机关就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共同探索合适成年人制度,2013年刑诉法将合适成年人制度明确写入刑诉法后,我省检察机关着力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并被列为2015年“浙江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十件实事之一”。作为这一实事的具体成果,省检察院近日出台了这一细则。

  据省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处长糜方强介绍,《细则》首先解决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司法实践操作难的问题。如细化了合适成年人选任程序、人选范围与选任限制,采用“概括+列举”式明确了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条件、选任范围、选任限制及个案选任规则。

  《细则》明确了合适成年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如合适成年人不仅承担着监督程序公正性和陪同、疏导未成年人情绪的职责,而且对检察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权在笔录中签署意见并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

  其次,《细则》通过完善的配套措施确保合适成年人全程跟进。如建立起合适成年人参与社会调查、观护帮教和参与听证等配套的保护教育机制,形成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全方位保护机制。

  “总的来看,《细则》的出台是浙江检察机关对未检工作的一次积极探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胡铭对此高度评价。他认为,《细则》贯彻了对未成年人司法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同时《细则》遵循正当程序和司法运行规律,对于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民众的司法信任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浙江法制报 新闻 00004 让“临时家长”更称职 2016-07-07 2 2016年07月0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