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被催告人:温州市龙湾永中家士汽车美容店
经营者:黄传军
本机关于2015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温龙人社监理字〔2015〕1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足额支付但修华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5月15日共计1800元的剩余工资,并加付赔偿金900元(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温龙人社监理强催字〔2016〕7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向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77-86922811,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道166号)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