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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84民初3504号

  周锡良:本院受理原告应杏姑与被告周锡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周锡良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10时2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审判人员为金华英、夏繁华、吕远征。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034号

  黄玉祥: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岩诉被告黄玉祥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253号

  钱世芳:本院受理原告陈旭照诉被告钱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866号

  赵柏全、楼云竹:本院受理原告周顺生诉被告赵柏全、楼云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356号

  吴全福、黄牡丹:本院受理原告谢丽红诉被告吴全福、黄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152号

  薛宏联:本院受理原告严昌俊诉被告薛宏联、薛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332号

  吴新良:本院受理原告刑肯正诉被告吴新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13日9时3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150号

  薛宏联:本院受理原告严昌俊诉被告薛宏联、薛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252号

  李美云、何贤足:本院受理原告郑方启诉被告李美云、何贤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13日9时2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292号

  张赛兰:本院受理原告陈伟娟诉被告张赛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13日10时4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475号

  张爱珍:本院受理原告张新根诉被告张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13日9时1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164号

  楼坚:本院受理原告石海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251号

  张金满、胡燕丽、毛伟坚:本院受理原告毛国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9时20分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898号

  浦江县日安絮用纤维有限公司、张国胜: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市云纶化纤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9时40分在第13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825号

  周婉珍:本院受理原告吴建胜诉被告周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8日上午8:5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318号

  陈红林、杨艳艳: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建诉被告陈红林、杨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按月息1.5%自2013年7月13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8日上午9:2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258号

  吴秋娥、吴云飘: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卡波龙鞋业有限公司诉吴秋娥、吴云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860号

  张延松、马银萍:本院受理原告鲍晓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10月11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32号

  方海峰:本院受理原告胡昌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32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4383号

  费旭刚、郑姣珍:本院受理原告于臻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438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526号

  王丹青、翁志就:本院受理原告傅继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52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493号

  张小鸿、张小芳:本院受理原告吴根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49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230号

  楼文华:本院受理原告郑凌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10月11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345号

  金健民、金建群:本院受理原告郑凌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489号

  潘红星:本院受理原告何方星诉被告潘红星、杨竹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在本院(2016)浙0726民初2489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089号

  浦江盛丰机械有限公司、宋有余:本院受理原告刘立华诉被告浦江盛丰机械有限公司、宋有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10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306号

  吴楚:本院受理的原告严金灯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036号

  贾爱英: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美蓉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3740号

  陈新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朱东铭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3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1210号

  周苏婵、赵超明: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士槐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3583号

  陈金标:本院受理原告潘迁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3583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3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409号

  朱云伟、朱霄红:本院受理原告吴尚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440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4587号

  陈应源、倪小娥:本院受理原告陈炳良与被告陈应源、倪小娥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609号

  周新建:本院受理原告张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06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937号

  金伟林:本院对原告郑苏娟诉被告金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金伟林支付原告郑苏娟货款人民币54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00元,由被告金伟林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344号

  潘文正、王千千:本院受理原告郑丽雅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3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596号

  丁黎:本院受理原告张月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5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0514、01396号

  郑军进、李杏元:本院对原告严邦祥诉被告郑军进、李杏元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其中(2016)浙0726民初00514号判决结果为:一、由被告郑军进支付原告严邦祥货款3446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12元,由被告郑军进负担。其中(2016)浙0726民初01396号判决结果为:一、由被告郑军进支付原告严邦祥货款6625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6元,由被告郑军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00514、01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01746号

  张东建、程显德:本院受理原告周伟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017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437号

  王斌斌、张淇龙:本院受理原告吴超松诉被告王斌斌、张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何清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波、人民陪审员李伯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034号

  王新:本院受理的原告曹秀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你归还借款28492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3月为742437元),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064号

  祝金祥、姜美芳、胡利琴:本院受理原告徐云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祝金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徐云飞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3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姜美芳、胡利琴对被告祝金祥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122民初826号

  蒋银珠:本院受理原告胡春庭、李正与被告萧银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12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蒋银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偿还原告胡春庭、李正代偿款本息138159.22元、诉讼费2519元,共计140678.22元。案件受理3114元,由被告蒋银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缙云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6年6月13日第2版和第15版中缝刊登的,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3286号内文原告“苏相根”应为“义乌市维源针织厂”,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6-07-07 2 2016年07月07日 星期四